两情相悦时,得知情人要买房,男子又出钱又出力,可是当两人断绝关系时,男子竟然伪造借条,试图索回花在情人身上的钱。日前,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借贷纠纷案件,经查明借条系伪造,法院最终驳回了男子的诉讼请求。
现年50岁的邱志刚和42岁的吴玉岚系情人关系。2004年,邱志刚在生意场上认识了刚刚离婚的吴玉岚,当时正值吴玉岚情绪低落,最需要人照顾的时候,热情豪爽的邱志刚对吴玉岚呵护备至,让吴玉岚顾不得对方是个有家室的人,就投入了邱志刚的怀抱。自2006年5月开始,邱志刚就瞒着妻子经常住到吴玉岚租住的房子里,开始了同居生活。同居不久,吴玉岚觉得没有一套属于自己的房子心里总不踏实,刚好手里有些从前夫那里得到的补偿款,于是打算买套房子,经中介推荐,于2006年8月贷款购买了一套两居室的二手房。
为买房,吴玉岚还向银行借了18万元贷款,而邱志刚为哄情人开心,主动承担起归还贷款的责任,并于2006年9年到2008年4月期间,每月归还房屋贷款1500元。他也完全以男主人的身份住进了吴玉岚的新家,同居生活期间,两人将房屋重新进行了装修,并购买了家具电器,邱志刚瞒着发妻,过起了家外有家的生活。他自信满满地认为自己家里、外面两边都能够摆平,但是世上没有不透风的墙,虽然他总是以做生意忙、出差为由和吴玉岚同居,但“邱志刚在外有情人”的消息还是传到了妻子耳中。
自2009年6月开始,夫妻俩就为邱志刚有外遇的事情时常吵架,由于邱志刚的生意一半都需要妻子打理,妻子和情人究竟孰轻孰重,其实他心里早有一本明帐,只是三年多的时间里,他花在吴玉岚身上的钱差不多有25万余元,他不甘心就这么分手,于是决定想办法拿回自己花出去的钱。在吴玉岚不知情的情况下,邱志刚伪造了一张借条,载明:“本人为购房装修等,向邱志刚借款25万元,如用及时归还。”最后落款写着借款人吴玉岚,还捺有吴玉岚的手印。
2009年7月,邱志刚搬离了吴玉岚的家,凭着借条一纸诉状将吴玉岚告上法庭,要求吴玉岚归还“借款”25万元。法院审理过程中,吴玉岚坚称自己没有向邱志刚借钱,更没有写借条,要求法庭进行笔迹鉴定。邱志刚知道做笔迹鉴定肯定自己吃亏,便承认借条的内容以及借款人签名确实是其本人书写,但是手印是吴玉岚亲自捺的,他愿意鉴定手印的真伪。而吴玉岚辩称自己并非文盲,会签名,为何要在借条上捺手印,肯定是两人关系好时,邱志刚趁自己熟睡擅自捺的,并非自己真实意思的表示。
法院审理后认为,民间借贷案件中,借条是关键证据材料,是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依据,借条是否真实有效直接决定借贷关系是否成立。本案中,邱志刚提供的借条并非吴玉岚所写,所捺指纹是否系吴玉岚的、吴玉岚如何加盖的,邱志刚均未有说明或者证明,而在正常的借贷关系中,借款人本人会签名而没有签名,却由出借人代签显然有违常理。民事法律行为生效的要件是行为人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背法律、法规及社会公共利益。而本案中邱志刚提供的借条,显然不能证明吴玉岚有借款的真实意思表示,该借条不符合有效证据需符合的三性,即“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综上,应认定该证据不具有证明力,应不予采信。另外,即使上述款项存在,该款项也系双方同居生活期间为购买房屋、装潢及购买家具等所形成的,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借款关系,不存在借款的法律事实,因此,法院最终驳回了邱志刚的诉讼请求。(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