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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居住三十年又冒出新房主 原是公司一房二派惹的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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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夏倩  发布时间:2011-08-25 10:10:33 打印 字号: | |

居住三十年的房屋现竟被人要求迁出,还被告知此套房屋所属权归他人所有。近日,崇安法院审理了这起房屋迁让纠纷案件。

一间房子俩主人

今年八十岁高龄的王惠娟惹上了一场官司。原来王惠娟现居住的房屋是93年时,王惠娟生前的丈夫李明峰的单位分配给夫妻俩居住的。当时李明峰与公司的法人代表签订了一份房屋使用协议,协议表明,李明峰夫妻对此套房屋享有永久居住权,但不得转让。之后,李明峰夫妻俩就长期居住在此套房屋中,其中历经公司倒闭和丈夫李明峰的去世,王惠娟都没有离开过此间房屋。现房屋拆迁,原公司员工冯飞上门找老太,开口就要王惠娟搬出房屋,并手持97年公司的派房证明声称自己才享有此套房屋的居住权和使用权。

王惠娟一下子懵了,这明明是当初公司派给自己和丈夫的房屋,怎么又变成冯飞的房子了?王惠娟果断的拒绝了冯飞的要求。冯飞眼见房屋要拆迁,王惠娟不肯迁出,态度执着,于是冯飞一纸诉状将王惠娟告上了法庭。

房子被抢占?双方各持证据

在庭上,冯飞出示了97年向公司申请房屋分配的申请表以及该公司的派房证明,证明原告对此套房屋享有居住权和使用权。冯飞提出,在与公司签完协议后,公司曾与李明峰谈过,李明峰表示愿意出房租,自己也和李明峰口头约定,李明峰支付房租给自己

被告王惠娟却表示从没有人来和她说过要收租金,公司也没有提出此套房屋分配给了冯飞,自己在这住了三十年,也没有交过所谓的房租,现原告提及的事纯属子虚乌有。为此,王惠娟拿出来当时的房屋使用协议、配房贴费付款通知等材料证明。

法院调查断真相

经法院受审查明,原被告均主张该房系单位分配住房,93年时公司已将本案所涉房屋使用权给予被告李明峰,双方为此签订的房屋使用协议虽明确该使用权不得转让,但亦规定协议有效期至李明峰及其配偶不再需要住房时中止,现李明峰虽已去世,但被告王惠娟仍然有权继续居住使用该房屋。原告冯飞虽提供了单位证明、职工分房申请表等材料,但原告并非本案所涉房屋的所有权人,其提供材料的形成时间均发生于李明峰签订协议并且实际使用本案所涉房屋之后,材料的内容也无法反映房屋所有权人就收回房屋问题已与李明峰达成一致,因此冯飞的主张并不能对抗李明峰王惠娟先前取得的房屋使用权。最后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文中均为化名)

来源:崇安法院
责任编辑:夏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