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某于2009年经人介绍至保洁公司工作,后被公司派至某酒店负责楼层清洁。然而两年后,性格老实本分的林某为何会将保洁公司告上法院?
2009年8月,林某在朋友的介绍下进入保洁公司工作,双方并未签订书面合同,并约好工资用现金支付。两个月后,保洁公司宋经理为其投保了一份意外险保单。2010年6月2日,林某在完成酒店领导交付任务时,不慎于更衣室旁边斜坡上滑倒,导致左膝受伤,经诊断为左髌骨骨折。林某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确认其与保洁公司的劳动关系,但因未能提供充足的证据而未被受理。无奈之下,林某只能将保洁公司告上南长法院,要求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酒店的两位同事在证言中表示林某曾于酒店工作,保洁公司负责人也未否认其曾为林某投保意外险的事实。法官认为上述证据已足够相互印证并形成证据链,进而证明林某与保洁公司于林某受伤当天存在劳动关系的事实。最终,法院判决双方于2010年6月2日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文中署名均系化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