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上洒落的泥土引发车祸致人死亡,而当时竟有九辆货车同时运送泥土,究竟是哪辆车惹的祸,责任又该由谁来担?日前,宜兴法院审结一起不明加害人路面洒土造成车祸致人死亡的侵权案件,判决参与运土的9辆车车主连带赔偿死者家属损失。
案件回放:都是泥土惹的祸
2009年5月17日晚上10点多,一辆轿车正在道路上平稳行着,突然,汽车好像轧到了什么东西,紧接着轮胎一个打滑,车子在一阵尖利的刹车声中冲向了路中间的绿化带。在剧烈的碰撞之后,汽车停了下来,此时的路面已是一片狼藉,车内的驾驶员吴某也因颅脑撞击而当场死亡。经有关部门事后勘查,当晚7点到9点之间,某园林公司运送工程土方的9辆货车曾运送泥土经事发路段,而吴某驾驶的轿车正是在行驶时遇到公路上洒落的泥土采取措施失控而最终车毁人亡。事故发生后,死者吴某的家属与园林公司及土方工程的承包人杨某达成相应的赔偿协议,由杨某、园林公司各承担吴某家属死亡损失18万元、10万元。2010年4月,吴某的法定继承人又向宜兴法院提起诉讼,要求9辆运土车的车主赔偿各项损失共计44万余元。
庭审现场:谁是谁非难说清
收到法院的传票,9辆运土货车的车主感到十分冤枉。他们纷纷辩称自己的运土车并未洒下泥土,而原告不能证明究竟是哪辆车洒下的泥土导致的车祸,案件缺乏明确的被告,要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对此,法院认为,本案为典型的加害人不明案件,由于9辆车未按规定办理渣土运输处置手续便上路运土,车辆配套装置是否齐全、驾驶员防漏措施是否到位、土方装载是否符合要求等都不得而知,存在严重的运输安全隐患,因此9辆车运输途中均存在抛洒泥土的可能。由于9辆货车的车主无法证明具体抛洒泥土的车辆,也不能证明其未抛洒泥土,因此在现有证据情况下,9辆车车主应作为共同被告参与诉讼。
法官说法:各车应互负连带责任
经过详细调查和审理,主审法官陆长平认为,道路上出现泥土后吴某系采取措施失控而死亡,吴某应自负三分之一的责任。园林公司未按规定办理渣土运输处置手续而将土方工程分包给杨某,园林公司与杨某也应负三分之一的赔偿责任。由于九辆货车的车主都无法说清是谁抛洒了泥土,在现有证据情况下,根据法律规定,法院只能认定是他们共同实施了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因此,法院最终判决由9辆车的车主平均承担余下的三分之一损失,并互负连带责任。
相关法律链接: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并造成损害后果,不能确定实际侵害行为人的,应当依照民法规定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与重庆“烟灰缸”一案即是典型的侵害人不明案件。对于此类特殊案件,倘若依据“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举证规则,无辜受害人将因无证据而遭遇不公,因此法院最终判定由被告承担无侵害行为的举证责任,维护被害人的公平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