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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人修房雇工摔下楼 雇主雇工责任七三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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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华茜   发布时间:2011-09-01 14:44:09 打印 字号: | |

 

受人之托帮忙修屋漏,不料雇工不慎摔伤,于是屋主、雇主都被告上法庭,这责任该如何承担呢?近日惠山法院审结了这起赔偿案。

老孙住在一栋老房子的四楼,2007年初,老孙发现房子漏水,找人来一查看,是五楼屋顶年久失修导致的。老孙不由的担心起来:屋顶还有自来水箱,万一水箱被污染了,会影响整栋楼居民的饮水。热心肠的老孙决定,自己出钱把房顶修好,也算做了桩好事。

春节后,老孙找来范某商量。范某是个泥水匠,平常村里的房屋修建等工作都是由他接活,再召集人做的,老孙对他也比较信得过。“你看,把屋顶修一修,一共要多少钱?人工、材料都由你负责。”“老孙你也是好心,我也不跟你开价了,全部算在里面,你就给我500吧”。“行,500就500。”

7月14日早上,范某带着经常跟他干活的老魏、老刘来到老孙家的那栋楼开工了。老刘开始推洋瓦,老魏扛着竹梯先上了楼。见老魏靠在四楼半的栏杆上,老刘说了句:“小心点啊,抓稳了!”“没事,我有数的”。没过几分钟,老刘就听马路对面突然有人喊:“不好了!不好了!有人掉下来了!”老刘一惊,忙跑上楼去看,老魏已经躺在四楼半的楼梯上了,头上在流血,老刘慌忙叫来范某,一起把老魏送到了医院。

经过抢救,老魏脱离了生命危险。经诊断:老魏右额颞顶枕部硬膜下血肿、脑肿胀、右侧颞骨骨折等,一直住到8月17日才出院,出院后又两次到医院复诊。住院和复诊共花去医疗费78689元,聘请护理人员护理,支付了850元,范某先为老魏垫付了45000元。

剩下的医疗费老魏再去问范某讨要时,范某怎么也不肯出了,反而要叫他归还之前垫付的45000元,老魏大病初愈,越想越生气:“我是给你干活受的伤,你却连医药费都不肯出!”老魏便把范某和老孙一起告上了法庭,要求范某支付剩余的医疗费等共计40298.10元,老孙承担20%的补充责任。

“我跟老魏不是雇佣关系,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范某坚称,“我500块钱包工包料,300块钱买材料,200块付人工钱,根本就没利润在里面。再说是他自己不小心在楼梯上摔倒,又不是从干活的竹梯上掉下来,还没戴安全帽,也有过错。我给他垫医疗费是好心,应该把钱还给我才是”。

老孙更想不明白:“我是做好事,才叫人去修屋漏的,做好事还要承担责任,于法于理都说不通。我和老魏根本就不认识,怎么还要承担赔偿责任呢?”

那到底谁应该对老魏的伤负责呢?

法院经过调查后认为,老孙和范某为承揽法律关系,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或自身造成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责任。因此老孙不需要承担责任。老魏和范某是雇佣关系,老魏作为雇员在为其雇主范某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范某应承担赔偿责任。老魏在作业中未戴安全帽,未尽安全注意义务,有重大过失,应自己承担30%的责任。据此,法院依法判决:老魏的合理损失为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共计84765.86元,由范某承担70%的赔偿责任59336.1元,扣除已支付的45000元,范某尚需赔偿14336.10元。

所谓雇佣,一般指根据当事人约定,一方于一定或不定的期限内为他方提供劳务,他方给付报酬的契约。范某与东家约定的工人每日报酬为70元,而实际支付给小工的是每日50元,范某在结算报酬时享有差价收益,平时工作都由其指挥、分配并考勤,劳动报酬一般到年底结算,均可证明老魏受范某雇佣的事实。同时本案中,从老孙和范某的约定反映,范某按照老孙的要求完成房顶修漏工作,向老孙交付工作成果后老孙一次性支付范某报酬,范某在完成工作过程中与老孙之间不存在支配与服从的关系,与承揽合同的法律特征完全吻合。因此,老孙与范某为承揽法律关系,范某为承揽人,老孙为定作人,对老魏的受伤老孙无需承担责任。

责任编辑:华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