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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餐滑倒向酒店讨说法 打伤工作人员依法赔偿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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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陆芳芳 如山  发布时间:2011-09-01 14:50:43 打印 字号: | |

就餐滑倒本是受害,而李女士却选择非理性维权,将酒店工作人员打伤。在当地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协调下,双方签订一份人民调解协议,之后李女士却拒不履行。近日,无锡南长区法院对该纠纷作出判决,认定人民调解协议具有法律效力,李女士应当履行赔偿义务

今年6月,李女士在无锡某酒店就餐时不小心摔倒,儿子在交涉过程中动手打伤酒店工作人员何某。在当地派出所及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协调下,李女士与何某签订一份人民调解协议,上面载明:李女士一次性支付何某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等共计1万元。李女士、何某及组织调解人员均在该协议书上签字,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加盖印章。

然而之后,李女士反悔,拒不履行该协议。何某遂向法院起诉,要求李女士继续履行该协议。李女士辩称:她是在酒店代表的诱导下才签字,该份人民调解协议书并不反映自己的真实意愿,不应当执行。

法院认为,李女士与何某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的人民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应认定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调解协议遂判决李女士三日内支付何某调解赔偿款1万元。  

来源:南长法院
责任编辑:陆芳芳 如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