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餐滑倒本是受害,而李女士却选择非理性维权,将酒店工作人员打伤。在当地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协调下,双方签订一份人民调解协议,之后李女士却拒不履行。近日,无锡南长区法院对该纠纷作出判决,认定人民调解协议具有法律效力,李女士应当履行赔偿义务。
今年6月,李女士在无锡某酒店就餐时不小心摔倒,其儿子在交涉过程中动手打伤酒店工作人员何某。在当地派出所及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协调下,李女士与何某签订一份人民调解协议,上面载明:李女士一次性支付何某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等共计1万元。李女士、何某及组织调解人员均在该协议书上签字,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加盖印章。
然而之后,李女士反悔,拒不履行该协议。何某遂向法院起诉,要求李女士继续履行该协议。李女士辩称:她是在酒店代表的诱导下才签字,该份人民调解协议书并不反映自己的真实意愿,不应当被执行。
法院认为,李女士与何某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所达成的、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的人民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应认定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调解协议。遂判决李女士三日内支付何某调解赔偿款1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