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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网帖介绍女友卖淫 网络“皮条客”男友领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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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华茜、朱杰焰  发布时间:2011-09-06 21:50:05 打印 字号: | |

 

仅仅缺钱用就想到通过网络发帖介绍卖淫,而介绍的小姐不是别人,是自己的女友。近日,惠山法院审结了这起特殊的介绍卖淫案,被告人王某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犯罪所得人民币14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难填花销女朋友谋“接客”

2011年2月,王某来到无锡打工,因只有初中学历,又没有任何技能,只能在一家小饭店打杂。3月份,老家的女朋友李某打来电话说原来工作的超市改建,现在没有工作闲在家里,问王某能不能在无锡帮她找份工作。王某虽然知道自己没这能耐帮她介绍工作,但为了不在女友面前失了面子,就一口答应了,想着先把她叫来再说,到时再想办法。

李某一到无锡就傻眼了,王某挣不到什么钱不说,住的地方也是破破烂烂,更不用提帮她找工作了。李某一时半会找不到工作,而王某微薄的工资根本不够两个人花销,两人一起住了半个多月,很快就捉襟见肘了。无奈之下,两人急着商量找挣钱的“捷径”:“小王,你说做什么来钱快一点?”“哪有什么来钱快的办法!我在饭店干活,一个月也挣不到1000块,要不去偷、去抢、去卖?”“去卖?真的赚钱多吗?以前我们老家有几个认识的女孩子也出来做小姐的,听她们挺容易的。”“你要愿意,我来想想办法。”“现在只要能赚到钱,我做什么都愿意。”两人随后商定,由王某到处打听拉生意的方法。

网络取经,男友发帖“钓”生意

几天后,王某在某网站上看到了有一类“保健按摩服务”的类目,里面有很多帖子,凭着敏锐的嗅觉,王某很肯定这些是介绍小姐提供性服务的生意的,碍于自己没有门路,王某就加了其中一个QQ“讨教经验”。“生意好不好?怎么联络、怎么收费的?”“别人看到你的帖子就会自动找上门来了。生意很好的,最多的时候每个月能做20个左右,每次收费400—500元。”王某心理立刻打起了算盘,“这可比我在饭店端盘子洗碗容易多了”,至于介绍的小姐是自己女朋友的这个事实,早已被王某抛到了脑后。

随后,王某依样画葫芦,在该网站的“保健按摩”类目里发了一条名为“上门服务”的帖子,具体内容很简单:“本人提供上门服务,有需要,联系QQ号192******97、手机号138*****448,无聊人士勿扰尽管帖子内容十分简单,但已经足够令人联想浮翩。随后,王某又在该QQ的空间里发了张李某的靓照就一直把QQ挂在线上,坐等着生意上门了。

随,肮脏交易终被识破

3月底的一天中午,有人加了王某的QQ,王某开始接第一笔生意。

“是不是上门服务?”

“是的。”

“是什么服务?”

“特殊服务”

“人长得怎么样?”

“QQ空间里有照片。”

“哦,看见了。怎么收费?”

“快餐300,带活500,包夜800。”

谈妥后,下午王某就带李某来到约定的地点,见到这名男子蒋某,并最终以200元的价格成交,蒋某带李某进入一家宾馆,王某就离开了。一个小时后,李某带着钱回到租住地,王某觉得这样赚钱太容易了,干脆辞了工作,成天守在网上接“生意”。

3月至5月间,王某通过这种方法,介绍李某“接客”十余次,赚得3000余元,两人心安理得地用这些钱花销,并打算一直做下去。

很快,网络上的这类帖子引起了警方的注意,经过侦查,5月19日,警方在一家宾馆将正在上网的王某和李某抓获,二人交代了利用发帖公开招嫖的事实和经过。根据二人交代,警方先后抓获蒋某、张某等4名嫖娼人员。

王某为谋取利益,利用网络平台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已构成介绍卖淫罪,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承办法官指出,利用网络发帖介绍卖淫案件在该院尚属首例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普及,通过网络发帖的形式引发的犯罪活动多样化,已涉及侵财、性侵犯、故意伤害等多种犯罪类型,且犯罪复制性强,传播速度更快,社会危害面广泛此类犯罪利用网络的技术性不强,不需要具备专业的计算机知识,只要懂得网络发帖的操作流程就能够实施犯罪,由此导致犯罪主体大众化,应引起相关部门重视。法官同时指出,广大网民也应形成良好的上网习惯,提高明辨是非的能力,自觉识别和抵制网上的黑色、黄色和灰色信息,主动选择有积极意义的信息,切实维护和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华茜、朱杰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