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拆迁安置房买卖过程中,因房屋的实际面积比买卖合同上注明的面积多了8平米,卖方因此要求涨价且拒绝过户,买方遂将卖方告上法庭。日前,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受理了这起房屋买卖纠纷, 最终判决多出的8平米归买方享有,卖方应协助办理过户手续。
2007年10月,周志刚所在地段拆迁,双方签订双作价产权互换协议书,约定由动迁办向周志刚提供125平米户型住房,建筑面积为133.26平米。2009年2月,李建峰和周志刚签订一份房地产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周志刚将其拆迁安置房转让给李建峰,面积125平米米,包括附属设施,水、电表、防盗门、自行车库。周志刚在李建峰交付合同约定的钱款后,于2009年3月24日将房屋交付给了李建峰。2011年2月12日,周志刚将该诉争房屋的房产登记手续办理完毕,房屋所有人为周志刚,无共有人。但是几经催办,周志刚仍然不愿意协助李建峰办理房屋过户手续,除非“把多余的8个平米的面积还给我”。2011年4月26日,李建峰诉至法院,要求过户。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当事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本案中,李建峰和周志刚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时,周志刚虽未取得房屋权属证书,但之后周志刚取得了上述房屋的权属证书,周志刚有权处分该房屋,该房地产买卖合同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合法有效。现李建峰已付清房款,周志刚在取得上述房屋权属证书后,应当按照约定将房屋过户至李建峰名下。故李建峰要求周志刚履行合同,协助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的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应予支持。周志刚辩称合同约定的诉争房屋面积是125平米,多出的8.26平米应按现在的市场价每平米6000元补偿给他,但2007年10月的双作价产权互换协议书已明确该125户型住房的建筑面积,所以周志刚在书写房地产买卖合同时对该房建筑面积为133.26平米是明知的,因此周志刚要求李建峰应补贴50000元房款后过户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拆迁安置越来越多,伴随而来的,安置房买卖也越来越普遍。但是由于安置房的实际交房与办理产权证之间有段时间差,因此买卖安置房存在着一定的风险,特别因为房屋涨价后,当初的买卖价格远远低于现今的市场价,原房主就利用过户这个手续谋求更多的利益,引发纠纷。法官提醒,在买卖尚未领到产权证的安置房屋时,买方衡量各方面因素,特别是过户上的风险,通过制约条款等正当的法律途径来维护买卖过程中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