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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泄私愤产品中掺黄沙 破坏生产小伙被判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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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顾亚平 周?  发布时间:2011-09-19 13:49:27 打印 字号: | |

小伙为泄私愤报复公司,竟在生产原料中掺入黄沙,以此影响产品质量,毁坏公司声誉。日前,江阴市人民法院审结这起破坏生产经营罪案件,依法判处被告人黎某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现年26岁的被告人黎某是四川籍务工人员,在江阴一家焊业公司上班,原为车间管理人员。201010月,黎某向公司领导提出工人上班辛苦应增加奖金,结果遭到公司拒绝,并被调离原工作岗位。不久,黎某又因上夜班睡觉被扣工资200元。黎某认为公司处理不公,产生怨恨,萌生报复公司的念头,谋划向公司生产的焊丝原料合金药粉内掺入杂质,从而影响产品质量,毁坏公司声誉。2010113日晚上5点多,黎某到公司生产车间东北角取得黄沙少许,带入公司合金药粉周转室,趁无人之机将黄沙撒入合金药粉桶内。当晚公司生产车间工人将掺入黄沙的3桶合金药粉用于生产焊丝,直到黄沙堵塞药粉加注机口才被发现,致使该三批号生产出的焊丝成为次品,直接经济损失计人民币16000元。

案件审理过程中,黎某主动赔偿公司经济损失7000元,由于黎某经济拮据,被害公司表示放弃其余赔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黎某以泄愤报复为目的,在企业生产原料中掺入黄沙,破坏生产经营,其行为确已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鉴于其自愿认罪,赔偿部分经济损失,得到被害单位谅解,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对其宣告缓刑,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顾亚平 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