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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未停稳乘客急下车受伤 保险公司拒赔交强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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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胡娜 夏倩  发布时间:2011-09-19 13:52:59 打印 字号: | |

乘坐公司车辆下班途中,由于车辆未停稳、车门未关,乘客唐艳华(化名)急于下车,结果被跌出车外,造成唐艳华头部受伤,花去医疗费17万。事故发生后,谁该为唐艳华的损失埋单?该车主公司、司机刘某、还是保险公司呢?为此,唐艳华将这三方均告上了法庭。近日,崇安法院对该案作出了一审判决,判令主公司赔偿唐艳华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等共计19万。

事情回放:车辆未停稳、车门未关,乘客摔成十级伤残

去年5月,唐艳华乘坐公司车辆回家到站时,车辆还未停稳,司机就开了车门,此时唐艳华正急于下车,结果被摔出车外受伤。经交警认定,司机刘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唐艳华负次要责任。“如果车门是关着的,司机能把车停稳,我也不至于被摔出去受伤。”事后,唐艳华认为,刘某和该车的车主应赔偿损失,而自己受伤保险公司也应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我见车站快到了,习惯性地将车门打开。唐艳华是看到熟人和她打招呼,急于下车才造成了这起事故的发生,是她自己有过错,她应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司机刘某为自己辩称。保险公司则认为,唐艳华属于车内人员,其主张的损失不属于交强险的赔偿范围,保险公司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保险公司不担责,车主赔偿19万

经法院审理查明,唐艳华被鉴定为颅骨缺损,构成十级伤残。唐艳华因交通事故所受人身、财产损害,应由赔偿义务人承担赔偿责任。唐艳华事发时为乘车人,其损伤系因车未停稳及车门未关而摔出车外所致,故其损失不属于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理赔范围,应由车主、唐艳华按各自责任承担,故最后做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交强险合同中的受害人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的规定,。“第三者”应理解为“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判断因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交通事故而受害的人属于“第三者”还是属于“车上人员”,必须以该人在交通事故发生当时这一特定的时间是否身处保险车辆之上为依据,在车上即为“车上人员”,在车下即为“第三者”。唐艳华在事故发生时还在车上,属于车上人员,故保险公司不用担责。

 

来源:崇安法院
责任编辑:胡娜 夏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