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物业公司与业主矛盾逐日激化,许多住户因各种理由拒绝缴纳物业管理费用。其中不乏物业公司存有管理漏洞的状况,但也有一些住户借此机会逃避缴纳物业管理费的责任。近日,南长法院审结了一起因住户拒交管理费用而引发的案件。
某物业公司于今年6月起诉至南长法院,要求小区住户张先生依约向其支付自2007年中旬至今欠缴的50个月的物业费。
张先生在法庭上对自己拒交物业费的行为做出了解释。张先生为二楼住户,家中客厅窗口下的区域正好被物业划分为停车位,该车位时常有车辆停入,且均为车尾朝内,张先生认为车辆长年累月排出的尾气对其和其家人的健康造成了不良影响。张先生曾多次向物业反映,均未得到满意答复。
物业公司表示由于目前小区车辆不断增多,且原有车位十分有限,张先生所住的楼前为公共用地,为了缓解小区内停车难的问题,物业公司特地划分了几个车位以供业主停车。物业公司承诺将尽量说服业主停车时将车头靠里或白天尽可能不要在其楼下停放车辆。随后,物业公司向法院提供了双方于购房时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一份。
据南长法院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从张先生提供的证据看不出物业公司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故认定张先生拒绝支付物业服务费的理由不成立。法院最终判决张先生向物业公司支付物业服务费2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