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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证据保管不善 无法鉴定后果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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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沈金锋 卢凤   发布时间:2011-09-19 14:19:29 打印 字号: | |
    证据是当事人主张权利的重要凭证,持有证据的当事人务必妥善保管,否则在诉讼中将因证据瑕疵而承担不利后果,江阴法院近日就判决了一起因证据保管不善而无法鉴定,当事人自负后果的案例。

  

吴某一直从事皮制品买卖生意,在十几年前与江阴某村委开办的拆船厂有业务往来,拆船厂因结欠吴某的货款而出具欠条一份,后拆船厂因故注销,债权债务由村委负责处理。

 

2000年8月,一高姓男子拿着吴某的委托书和欠条来到村委,要求村委将结欠吴某的货款尽早归还,村委工作人员对欠款情况进行核实,6个月后,工作人员将货款交与高某,高某也出具了收条证明货款已结清。

 

十年多的时间过去了,一直没有亲自前去村委的吴某突然现身村委,手持一张有拆船厂合同专用章的委托书作废凭证,表明当年他已经取消了对高某的委托,村委将货款交给高某的行为无效,必须重新向其归还那笔欠款。

 

此种说法没有得到村委的认可,村委认为拆船厂早已注销,作废凭证上的印章有问题,在吴某向法院起诉后,村委申请时间鉴定。因为时隔多年,该凭证又有明显有溶液浸湿痕迹,印章处的多数色料已经损失,这意味着印文中可检验成分损坏,不能确定印文的形成时间。

 

法院审理后认为该凭证作为吴某主张权利的重要证据,吴某负有妥善保管的义务,现无法鉴定出形成时间,就无法证明吴某的主张因吴某是证据的持有者、保管者,无法鉴定的后果应当由其承担,遂判决驳回了吴某的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沈金锋 卢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