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欠下百万债务,却在不久后被吊销营业执照,公司既无可供执行财产又无法进行清算,在诸多不利情况下,债权人是否可以起诉股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日前,无锡南长区法院调结该起清算纠纷,维护了债权人的合法权利。
1997年上海齐道公司注册成立,倪某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唐某、于某和李某为公司股东。2006年该公司因未按规定申报年检被吊销营业执照。同年9月,该公司被判赔偿无锡清源公司经济损失130余万元,然而公司除仅有的1万元银行存款外,已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中止执行后,无锡清源公司向法院提起清算申请,但由于齐道公司已无任何账册及重要文件,导致清算无法进行。
无奈之下,无锡清源公司只好将上海齐道公司的4位股东告上法庭,要求承担公司剩余债务。考虑到唐某已死亡、于某身份无法确定的事实,清源公司撤销对两人的起诉。
被告倪某辩称,他已履行股东出资义务,也不存在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债权行使的行为,并且公司债务应以公司财产清偿,与股东无关。被告李某辩称,上海齐道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倪某,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均是由于倪某的原因所造成。
经法院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倪某赔偿无锡清源公司25万元,若未按期履行,对方有权以100万元未付部分申请执行;李某赔偿无锡清源公司5万元,若未按期履行,对方有权以35万元的未付部分申请执行。(本文均系化名)
法官点评:《最高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