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同学打篮球时被绊倒,对方投篮落地后又正好一脚踩在小浩的手臂上,因此受伤的小浩在医院治疗花去两万多医疗费。事后,双方家长就谁该担责争论不休,小浩的父亲杨某一怒之下将对方小孩及其父母告上了法庭。近日,崇安法院审理了这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最后,法院依公平原则判决球友担责50%。
今年14岁的小浩和比自己大3岁的小楠是球友。2009年8月,放学后的两人和同学相约打球。正当大家打的兴起时,小浩摔在了地上,发出一声惨叫。原来刚刚小楠在运球上篮时,小浩紧随其后,两人在抢球过程中,小浩不小心被绊倒,而眼看就能投篮的小楠也没想那么多,继续起跳投篮。谁知,小楠一落地正好踩在了倒地的小浩手上。随即,小浩被送至医院。得知此事后的林某立刻赶到医院。本以为小浩的伤并无大碍,但想到毕竟是自己儿子将别人踩伤的林某支付了3000元医疗费。谁知,经医院诊断小浩为右尺桡骨骨折,需要手术。直至去年8月,小浩才去医院做了术后骨愈合内固定物取除术。期间花去医疗费两万多。之后,小浩的父母便去同小楠的父母协商要求其赔偿小浩的医疗费,但林某给出的答复却是小浩手臂是其倒地时摔骨折的,并不是小楠踩的,其已经支付过医药费承担了应该承担的责任,无需再支付其他费用。
“我摔下去没有受伤,如果不是小楠的一脚,我当时已经准备爬起来了,我们一起打球的同学可以为我作证。”为了证明自己没有说谎,小浩让当时在球场上的的小雨和小杰出庭把事实告诉法官, 小雨和小杰均称自己看见了事发的过程:小楠运球上篮时小浩与其抢球被绊倒,当时小浩用手撑地准备起身,而投篮落地的小楠正好踩在了小浩的手臂上。“打篮球是一项有危险的运动,谁也不想受伤。小浩既然参与此项运动就该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在我得知小浩因与我儿子打篮球时被绊倒受伤后,我第一时间就去医院送了钱,我想我们该负的责任也负了,总不至于都让我方承担吧。”面对小浩和其同学的证言,林某表明了自己的态度。
经法院审理查明后,承办法官认为,篮球运动作为一项对抗性较强的体育运动,存在着一定的人身危险性,运动员在高速奔跑、激烈拼抢和合理的身体冲撞中可能会造成身体伤害。因小浩、小楠均系未成年人,且篮球运动为对抗性较强的体育运动,双方在争抢篮球过程中发生肢体接触在所难免,小浩被小楠绊倒、小楠踩踏小浩的手臂在极短时间内连续发生,双方均难以避让,故双方对小浩的骨折受伤均无过错。基于公平原则,法院酌情认定过小浩、小楠各分担50%的损失。因小楠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财产,应由其监护人即父母担以上损失。(文中均为化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