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摩托驾驶员好意搭载朋友,不料飞来横祸,摩托车与飞驰而来的汽车相撞,致使乘坐的朋友被撞成十级伤残。为挽回一定的经济损失,该朋友遂将搭载其的摩托驾驶员连同汽车驾驶员及其单位、保险公司一起告上了法庭。近日,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该起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2010年3月12日,钱某搭载杨某的摩托车外出办事,当车行驶至山水东路的路口时,迎面开来了一辆小型客气,因两车行驶速度飞快,导致事故发生,钱某被撞后受伤,送往医院进行救治。经滨湖交警大队认定,摩托车驾驶员无证驾驶未经交通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动车上路行驶,在设有停车让行标志的交叉路口时,未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其行为是造成该事故的直接原因,负主要责任,客气驾驶员赵某负次要责任。
法院审理查明,小型客车驾驶员赵某是某公司员工,发生事故时其正为该公司运送货物,该小型客车在发生事故时,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财产权受法律保护。因杨某和赵某的侵害行为,造成钱某受伤,应当由杨某和赵某承担连带责任。然而,钱某明知杨某未按规定载人而仍乘坐杨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存在过错,应自行承担赔偿责任的10%,由杨某与保险公司、赵某所属公司共同承担责任的9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