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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大钧--析婚姻纠纷之原因 探预防婚姻纠纷之良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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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冯大钧  发布时间:2011-10-31 13:32:11 打印 字号: | |

 

结 婚 前 早 知 道   离 婚 时 不 吃 亏

——析婚姻纠纷之原因  探预防婚姻纠纷之良策

 

一、    导言

 

所谓婚姻,简言之,就是男女结为夫妻。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婚姻可分为合法婚姻和非法婚姻、有效婚姻和无效婚姻、涉外婚姻与非涉外婚姻。合法婚姻是指依据我国婚姻法规定,经法定机关登记而结为夫妻的,这是合法有效的婚姻。虽然符合我国婚姻法有关结婚的条件,但未经法定机关登记而结为夫妻的,属非法婚姻。非法婚姻不受法律保护。虽然经法定机关登记结为夫妻的,但属于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之一的(即:1、重婚;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4、未到法定婚龄的),为无效婚姻。无效婚姻从登记之日起就无效。还有一种婚姻是依法可撤销的婚姻。即因胁迫而结婚的婚姻,依照我国婚姻法第十一条规定,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涉外婚姻,是指中国公民与外国人之间依照我国婚姻法规定,并经法定机关登记的合法有效婚姻。中国公民之间的婚姻就叫非涉外婚姻。

 

婚姻是产生家庭的前提,家庭是婚姻成立的结果。婚姻的成立主要受两大因素决定,即自然因素和社会因素。自然因素主要表现在男女两性之间的差别和人类所固有的性的本能,并伴随着男女之间的情感(爱情),这是婚姻的基础。社会因素则是婚姻的本质属性,婚姻在本质上是一种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它是社会关系的一种特殊形式,是依存于一定社会结构、具有一定复杂的社会内容(即受到男女双方父母、亲戚朋友、社会风气等重要影响),受社会属性所决定的。由此可见,和谐稳定的婚姻关系是建立和谐家庭、和谐社会的基础,是社会稳定的重要保障。然而,婚姻纠纷是导致妻离子散、家破人亡,乃至成为有些未成年人被害致伤、致残、致死,有些未成年人走上犯罪道路的祸根。也是影响社会治安不稳定、社会生活不安宁的重要因素。据无锡市民政局统计:2008年结婚数为38673对,离婚数为8849对,离婚数占结婚数为22.88%2009年结婚数44217对,离婚数为8850对,离婚数占结婚数为20.88%2010年结婚数40033对,离婚数为9074对,离婚数占结婚数为22.66%。据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统计:2008年受理一审婚姻纠纷案5943件,占民事案件49782件的11.94%2009年受理一审婚姻纠纷案5523件,占民事案件53377件的10.35%;2010年受理一审婚姻纠纷案5960件,占民事案件53956件的11.05 %。据无锡市妇联统计: 2008年共处理各类纠纷1386件,其中婚姻家庭纠纷是862件,占各类纠纷的62.20%2009年共处理信访1711件,其中婚姻家庭纠纷是1093件,占各类纠纷的64%2010年共处理信访2138件,其中婚姻家庭类1287件,占信访总量的60.19%。婚姻家庭纠纷占社会各类民事纠纷的比例如此居高,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关注和重视,并积极寻求解决之良策。

 

二、    婚姻纠纷

 

所谓婚姻纠纷,是指因恋爱、结婚、离婚而产生的各种纠纷的总称。具体可分为恋爱纠纷(包括恋爱财产纠纷)、结婚纠纷(包括结婚财产纠纷)、离婚纠纷(包括离婚财产纠纷)。如果把家庭纠纷纳入进来,称之谓婚姻家庭纠纷,其范围更广,还包括子女抚养、监护、探视纠纷,赡养父母、继承纠纷等。笔者认为,在这些种类繁多复杂的纠纷中,只要把离婚纠纷预防到位了,其他一切婚姻家庭纠纷即可迎刃而解。因此,本文仅讨论离婚纠纷这个命题,与同仁们商榷。

 

离婚是相对于结婚而言。结婚是男女双方依照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建立婚姻关系。离婚则是指夫妻双方依照我国婚姻法的规定解除婚姻关系。结婚、离婚都是一种法律行为,都会引起一系列的法律后果。结婚的法律后果主要表现为男女之间确立了夫妻身份,并共同享有和履行夫妻、家庭成员间的权利和义务。这就意味着结婚后夫妻双方必须承担起相互扶养、相互配合、共同管理家庭事务、抚养孩子、赡养老人的责任。离婚的法律后果主要表现在合法的婚姻关系(夫妻身份)宣告解除,夫妻共同管理家庭事务的权利和义务终止。

 

人们在平静和谐的社会生活中,由于种种原因,离婚纠纷还是发生了,有的经过本单位、妇联等民间组织调解,得到了和解,有的则双方达成离婚协议,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离婚手续,有的则通过法院诉讼程序解决离婚纠纷。综上归述,离婚纠纷的具体原因有以下几种表现:

 

1.双方在领取结婚证后,因举行婚礼、操办婚宴双方父母或夫妻之间就费用多少、规模大小、时间程序等问题发生争议,一气之下导致离婚纠纷的(反映双方性格不合,胸襟狭窄,草率结婚。)。

 

2、双方在领取结婚证后,并定下了婚宴,因彩礼没有到位,或物质条件不满足等原因,导致离婚纠纷的(反映双方重物质轻情感、草率结婚)。

 

3、双方因婚前相互了解不够深入,彼此间缺乏性格的了解,草率结婚,婚后发现对方性格脾气不合而引起的离婚纠纷。   

 

4、婚后发现一方婚前隐瞒自己有生理缺陷或严重疾病,或一方在恋爱时没有讲真话,违背诚实信用,而引起离婚纠纷的(反映自私、无诚信、缺乏相互信任)。

 

5、因婚后夫妻间在日常生活中家庭地位不平等,在心理上产生不平衡感觉,而引起的离婚纠纷(反映家庭中还存在男尊女卑的封建意识)。

 

6、婚后因一方利己主义严重,将夫妻共同财产占为己有,并擅自支配,而引起离婚纠纷的(反映夫妻间对共同财产、共同经济的支配权不平等)。 

 

7、婚后因双方性生活不协调而引起离婚纠纷的(反映夫妻间对性生活缺乏相互尊重、相互爱护、相互关心的意识)。   

 

8、婚后夫妻在共同管理家庭中,因家庭经济开支等问题意见不一致,而引起离婚纠纷的(反映夫妻间缺乏经济管理的共同语言和沟通)。   

 

9、婚后,随着社会变迁和家庭情况的变化,或夫妻职业职位变更,夫妻间原先的志同道合、情投意合,变化成志趣不合、话不投机,而引起离婚纠纷的(反映新婚后的情感变迁,缺乏夫妻情感的更新与发展)。  

 

10、婚后,因一方违法犯罪(包括犯重婚罪),或背叛夫妻感情,与第三者发生两性行为等原因,而引起离婚纠纷的(反映一方思想道德品质有过错)。  

 

11.婚后,双方在管理家庭事务中,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互不相让,严重时甚至还发生家庭暴力,而引起离婚纠纷的(反映缺乏理性管理家庭事务的意识和能力)。

 

12、婚后,夫妻双方因抚养、教育孩子意见、或方法不一致而发生争吵,从而引起离婚纠纷的(缺乏抚养教育孩子观念的沟通);

 

13、婚后,夫妻双方因赡养老人意见不一致而引起的离婚纠纷(反映缺乏赡养老人人道观念和夫妻间缺乏沟通)。

 

┄┄等等。

 

上述原因仅仅是引起离婚纠纷的一些具体的表面的原因,其根本原因是夫妻感情的蜕(退)变所致。夫妻双方婚前所了解那部分情况和产生的情感,婚后随着共同生活环境的变化和相互认识的深化,夫妻感情也随之发生变化,由于双方在婚前对共同生活后的变化缺乏充分的思想准备,当矛盾冲突发生后,又缺乏正确有效的处理方法,最后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离婚纠纷发生。

 

三、    怎样预防离婚纠纷

 

爱情是男女结为夫妻的基础。在隆重而热闹的婚礼上,男女双方往往都会信誓旦旦的表白“我爱你,我们将终身相伴,白头偕老”。这就是爱情的力量。笔者认为,爱情是男女之间在一定条件下产生的一种相互友情加性爱的心理活动。爱情虽然纯洁,但是脆弱的,冲动的,不稳定的。在外界环境变化的情况下会随时发生变化的。单向的爱慕之情,是一厢情愿的单想思,不能称之谓爱情。

 

离婚则是夫妻感情破裂之结果。夫妻感情又是何物呢?笔者认为,夫妻感情可以在爱情的基础上,主要是夫妻双方在共同生活中,以共同建筑“爱巢”、共同培育自己的子女、共同赡养自己的父母为目标而建立和发展起来较爱情稳定的情感。

 

夫妻感情与爱情都是一种心理活动,这种心理活动是相互的、动态的,随着社会环境、物质条件、人际关系、职业职务及社会意识形态等变迁而发生变化的。可见,建立健康稳定的婚姻、团结和谐的婚姻、幸福美满的婚姻,夫妻双方必须在爱情加友情的基础上,在共同生活中相互爱护、相互关心、相互尊重、相互支持,并使这种情感得到不断的升华、充实、稳定发展。

 

一切离婚纠纷都源于婚后夫妻感情的变故。我国的《婚姻法》规定,离婚以夫妻感情破裂为原则。大量离婚纠纷的事实表明:夫妻双方因婚前相互了解不深、隐瞒缺陷、不讲诚信,婚后不能相互尊重、不平等对待、不相互沟通,碰到矛盾冲突又斤斤计较、互不理解、互不相让等等,伤害对方感情,小矛盾不解决,铸成大错,最终导致双方感情破裂所致。我们既然知道了离婚纠纷形成的原因,那么就应该从引起离婚纠纷原因入手,寻找出解决离婚纠纷的良策。笔者提出如下观点,与同仁们探索。

 

第一、男女双方在结婚前必须熟读我国的《婚姻法》及司法解释。首先,通过熟读《婚姻法》,了解结婚应当具备的条件。“男大当婚,女大当嫁”,这是人类自身发展的自然要求。然而,在爱情的冲动下,是否所有男女都可以凭着“爱情”而结婚呢?《婚姻法》第七条规定了二项禁止:(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因为这是关系到人类繁衍健康后代的需要。如果在婚前发现了一方有《婚姻法》禁止结婚的规定情形后,可以及时终止结婚,主动避免婚后的离婚纠纷发生。其次,熟读《婚姻法》,可以了解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的权利和义务。《婚姻法》第四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婚姻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结婚后,夫妻双方意味着成为一根藤上的二只瓜,理所当然的成为共同管理家庭的主人,共同行使管理繁杂多变的家庭事务的权利,同时,共同承担起日常的柴米油盐、衣食住行、抚养教育孩子、赡养老人等一切繁杂多变的家庭事务的责任。这样,夫妻双方必须在思想认识上树立起共同管理家庭的责任意识,减少婚后为家庭琐事争吵的纠纷。再次,熟读《婚姻法》,可以了解对有关离婚的规定。《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从法律上充分认识可以离婚的具体情形及其后果。从而使男女双方在对未来共同生活中感情上的发展可能会出现的各种“变数”有一个心理上的充分准备。

 

宣传部门、司法机关、新闻媒体、有关工会、妇联、共青团组织要加大力度,采取各种形式,加强对婚姻法和司法解释的宣传,让适龄男女及时在婚前对我国婚姻法有一个比较深刻的了解。

 

第二、树立正确、健康的婚姻观、财产观。何谓婚姻观,就是对婚姻的一种态度。“我有房,我有车,我有钱,漂亮的姑娘你嫁给我吧”。这是以车、房、钱为前提条件的婚姻观。在那艰苦的岁月里,多少男女以共同的志向、共同理想为追求目标,“天当被,地当床”而结婚,这是以革命理想高于天的婚姻观。笔者认为,正确、健康的婚姻观应当是以爱情为重,伴之结婚成立家庭所必需的物质条件,这个物质条件应当由为结婚的双方当事人共同置办,不应当成为一方对另一方结婚的前提条件。这是重情轻利的婚姻观。更不应当有“嫁鸡随鸡,嫁狗随狗”,“吃男人的、穿男人的”依赖于男人,无独立自尊的婚姻意识。这是封建残余的迂腐婚姻观。《婚姻法》第三条明确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等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1、一方的婚前财产;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上述法律规定明确规定了男女双方婚前婚后的财产所有权的归属,这是引导大家树立正确的婚姻观,同时为离婚纠纷的财产处理所作出的规定。在现实社会中,确有人以结婚为名骗取钱财。因此,男女双方树立正确的婚姻观,做到重感情,轻钱财。可以有效的预防离婚纠纷的发生。

 

第三、正确认识和对待夫妻关系,是持续夫妻感情的重要基础。《婚姻法》第十三条规定: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这一法律规定表明,夫妻双方在家庭生活中是两个彼此独立人格的主体,不存在谁服从谁的关系,更不是妻子成为丈夫的私有财产——人奴。而是相互尊重(尊重对方的人格、人品、人权、管理家庭的意见等),相互协作、相互配合、相互帮助、相互支持、相互鼓励的关系,任何言行对人格的伤害,对自尊性的伤害,都是对夫妻感情最大的伤害。

 

第四、科学、理性对待夫妻性生活,是有效培育夫妻感情、预防离婚纠纷的重要环节。结婚并不意味着夫妻感情已经建立或已经稳固。恩爱夫妻不仅是表现在共同生活中相互尊重,相互爱护,相互关心,还表现在性生活中。这才是夫妻感情发展的基础。如果一方强迫另一方履行所谓夫妻性义务行为,必然导致夫妻感情的伤害,导致感情的破裂。和谐良好的夫妻性生活不仅对双方身体健康有利,而且还能增进夫妻之间的感情,有效的避免离婚纠纷的发生。

 

医疗卫生部门要加大力度,指导男女进行性生活健康知识的教育和宣传,积极助推夫妻感情的发展。

 

第五、尝试婚后“财产契约”制度。家庭财产往往是夫妻争吵的原因之一。离婚时又是纠纷的焦点。虽然法律对婚前财产有明确的规定,但由于举证不力,往往成为离婚纠纷处理的难点。《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笔者认为,这一法律规定表现了中国那句俗语“先小人,后君子”。看似有点互不信任的感觉,但这有利于夫妻长期和睦相处,减少夫妻间为财产而争吵的发生。也是夫妻关系“肝胆相照,长期共存”的一种措施。夫妻双方可以根据财产积累损耗情况,随时约定。双方订立财产协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一式二份,各自保管一份,长期保存。

 

第六、正确、妥协处理婚后产生的各种家庭矛盾,是保持夫妻感情新鲜感的理性方法。《婚姻法》第四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第十三条规定,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第十七条第(五)项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这些法律规定都是指引夫妻双方正确、理性处理家庭矛盾的准则。结婚只是爱情的深化,夫妻感情的开始。夫妻感情是一种眼看不见、手摸不着的无形的心理活动,是对相互生活态度的心理感受,因此,结婚后夫妻双方应该共同珍惜爱情,发展爱情,在共同生活中坚持平等、忠实、信任、互相尊重,维持夫妻感情的双向流动,保持夫妻感情的热切度,任何“举止冲动、无礼语言、感情用事,甚至采用家庭暴力”的处理方法,都必定伤害夫妻的感情。

 

第七、夫妻之间加强沟通,理性对待婚后共同生活中出现的变化,保持夫妻间相互信任、彼此尊重,是夫妻感情延续、发展的重要动力。结婚后,夫妻双方就面临着共同生活中繁杂多样的家务事、柴米油盐、衣食住行等经济支出、以及与对方父母、兄弟姐妹的关系等问题,这些事看似小事,处理不好就成为夫妻争吵之事由。也是伤害夫妻感情之源头。因此,新婚夫妻必须学会相互沟通,善于征求对方意见,保持“谈恋爱”活动,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决定行动。增加夫妻之间幽默语言的交流也是剌激夫妻感情发展的再生活力。

 

第八、树立家庭责任感,共同承担起抚养、教育子女责任,共同探索教育子女的方法,并形成共识,这是发展夫妻感情,维持夫妻感情的重要理念。子女是夫妻感情的结晶、是夫妻双方的期望。夫妻双方有责任、有义务将子女培育成长为社会有用之才。然而,在现实生活中也有不少不负责任的父母亲,由于夫妻感情不好,将子女视为出气筒,因而加深夫妻感情的纠葛。实践证明,如果将子女教育好、培育好,可以加深夫妻的感情,稳固家庭关系。

 

第九、正确对待,冷静、理性处理对方的异性朋友,是尊重对方自尊性的良好友情举动,是维持夫妻感情忠贞不渝的表现,在夫妻共同生活中,因工作关系、社会交际等需要,双方难免会单独与异性接触,当一方发现后,应当理性的、大度的面对此事此情,善意地及时进行沟通,另一方也可以主动向一方通报,把自己与异性交往之事公开透明地摆在双方面前,正确面对。切忌躲躲闪闪,引起不必要的猜疑,伤害夫妻感情。

 

当然,还有许多好的预防办法和措施,这些就留给大家在社会生活中摸索吧。

 

四、    理性对待离婚

 

男女之间在爱情的甜蜜中步入婚姻的殿堂,然而,婚后在忙忙碌碌的纷繁单调的生活中,打碎了爱情时许多本想美好的憧憬,实实在在、平平谈谈的生活使双方厌烦了,夫妻感情也陷入死气沉沉冷漠状态,终于有一天,双方为一点家务事发争吵、或子女读书成绩不理想、本月菜费支出怎么多、你昨晚为什么没有回家等问题冲动了,在脑海中跳出面目狰狞的两字“离婚”吧。真能离婚吗?

 

我国《婚姻法》第二条规定,实行婚姻自由这是我国的婚姻制度。婚姻自由包含着结婚自由,离婚自由。结婚意味着男女爱情达到成熟而结为夫妻。离婚意味着夫妻感情彻底崩溃而告终。离婚这一法律行为是解决离婚纠纷的最终手段。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虽然法律赋予夫妻双方自由离婚的权利,但离婚前夫妻双方必须弄清楚以下问题:

 

1、让你想离婚的原因究竟是什么,难道说夫妻感情真的彻底破裂了,无可挽回了吗?2、离婚是否真的就无可避免?3、离婚是为了一时的斗气吗?4、离婚真能解决两人的矛盾吗?5、离婚可能会殃及哪些无辜?6、离婚后能否生活得更好?┄┄

 

当然,夫妻任何一方在权衡离婚利弊之后,为了避免纠纷的发展扩大,可以毅然决定分手。俗话说得好,好合好散,可以让离婚在平静友好气氛环境中进行,各自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利,履行自己的义务,以保护好未成年子女的权益为原则,妥善处理好离婚后一切事务。双方切记在行使自己权利时,不要损害他人的人身权和财产权,不要损害社会公共秩序和公共利益。

 

 

 

 

责任编辑:冯大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