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朋友在恋爱期间为了结婚共同购买了房屋,约定各半所有,并将产权证登记在男方名下,房产证由女方保管。之后男方与他人结婚,并且以房产证遗失为理由,申请补证。近日,江苏省无锡市北塘法院审结并执行了这起确认财产所有权的案件。
2000年,年仅20岁的无锡女孩陈倩认识了比自己大18岁的徐欣明,两人很快就谈起了恋爱。当时徐欣明在上海做生意,两人虽然不能天天见面,感情却不断升温,几年后发展到了谈婚论嫁的地步。2004年2月,两人为了结婚,共同出资70余万元在无锡购买了一套二手房,准备重新装修后作为结婚用房。买房的时候,两个人就约定这套房子双方共有,登记在徐欣明的名下,但由于徐欣明常年不在无锡,房产证就由陈倩保管。
但是,计划赶不上变化,买房后不到两个月,两人的感情却发生了大变故,徐欣明居然在上海与别人登记结婚了。陈倩突遭变故,伤心不已,也没有心情再理会房子的事情,2004年12月,房产证办了下来,陈倩依旧按照之前的约定由自己保管,房屋也是她一直在居住,之后也没有想过要彻底处理这套房屋的事情。2006年11月,当时在上海的徐欣明却以原房产证丢失为理由,向无锡市房产管理局产权监理处申请补证。这下陈倩急了,房产证是徐欣明的名字,证他再拿到手,这套房子她就一点都没有了。于是,她就找到徐欣明进行交涉,最终两人签订了一份协议,预订这套房屋为两人共同所有,各占有产权的50%。
之后,由于徐欣明又反悔了,陈倩就起诉到北塘法院,要求法院判决确认她对该房产50%的所有权。在法庭上,双方针锋相对。陈倩认为她和徐欣明共同购买了这套房屋,首付她出了8万元,还贷时又支付了10万元,房屋装修和购买电器时她也出了16万元,并且提供了银行回单、装修和电器票据作为证据。徐欣明则是先对北塘法院的管辖权提出了异议,要求移送到上海法院处理,被依法驳回后,又说买这套房屋时,陈倩没有出钱,房产证交给她也只是因为他人在上海,请她代管而已,那份协议不是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请求判定该协议无效。
北塘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于2006年签订的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属于有效协议,双方都由义务按约履行该协议。且陈倩通过举证证明其履行了部分的出资义务。因此,法院判决该房屋由陈倩与徐欣明各占50%的份额。
(文中所用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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