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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法眼】监护不力致幼女落水身亡 悉心调解树人道救助风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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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杨 吴晓东  发布时间:2011-11-08 11:05:30 打印 字号: | |

近日,江苏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特殊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并当场履行完毕。

 

  20101025日,未满10岁的陈某(女)与13岁的哥哥,在爷爷的带领下至江阴市某开放性公园玩耍。期间,爷爷和哥哥同时上厕所,将陈某一人留在蓄水池附近的草坪上。10分钟后,爷爷和哥哥出来却不见陈某,二人几番寻找后发现陈某漂浮在蓄水池水面上,立即将陈某送往医院抢救,但为时已晚。之后,陈某的父母以未尽到管理义务为由起诉公园管理方,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一审法院判决驳回陈某父母的诉讼请求。陈某的父母不服,向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经过阅卷、开庭后,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公园管理方是否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为查明情况,负责案件审理的合议庭法官专门赶赴事故现场进行勘察,发现事发的蓄水池是整个公园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公园管理方已在公园的三个入口处设立了游园须知栏,告知游人勿进入花坛、草坪,并在公园内多处设立了安全告示牌,告知游人水深勿游泳。

 

  法院审理认为,陈某溺水时尚不满10周岁,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对危险的认识停留在懵懂阶段,其爷爷作为临时监护人,应履行相应的监护职责,但其却疏于监管,将陈某一人独自放在紧邻蓄水池的草坪上,致陈某于危险的环境中,最后导致不幸发生。而公园管理方通过设置游园须知栏、安全告示栏等方式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对于一个家庭来说,丧子的打击是沉重的。为尽快愈合陈某父母的创伤,合议庭多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为双方仔细分析案件事实、详细阐述法律适用规范,晓之以理、动之以情,最终公园管理方从人道主义精神出发,愿意支付一定的补偿款给受害人家属,受害人家属表示认可,双方就此达成调解协议,并当场履行。

 

  由于现在生活压力大,很多年轻的父母选择外出打工,将孩子留给年迈的爷爷奶奶照看,爷爷奶奶在照看时,可能会比较吃力,特别是节假日外出游玩时,一时疏忽可能会酿成悲剧,给家庭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失,同时可能会影响相关公共场所的正常运营。为避免类似案件再次发生,本案的主审法官提醒:1、作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克尽监护职责,尤其是在节假日外出游玩,应尽量避免让孩子单独玩耍,并应选择适应其年龄与认识能力的活动让其参加,不能放松警惕;2、对于公园等公共场所的管理方而言,设置相关安全告示是其应尽的警示义务,管理方应具备强烈的社会责任感,主动承担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以最大程度的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

 

http://www.dffy.com/fazhixinwen/minsheng/201111/25968.html

来源:东方法眼
责任编辑:李杨 吴晓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