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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酒后驾摩托车酿惨剧 一死一伤获赔三十余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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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谷姝姝 魏广城  发布时间:2011-11-10 11:03:32 打印 字号: | |

冯某不仅酒后无证驾驶摩托车,而且还搭载乘客龚某,结果一头撞上违归停在非机动车道内的牵引车,造成冯某本人当场死亡,乘客龚某受伤的惨剧。事后,冯某的亲属找到了该牵引车司机以及牵引车所属的公司要求其赔偿,可是双方就赔偿金的范围争执不下,无奈之下,冯某的亲属将其公司以及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近日,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2011114晚,冯某与龚某一起在某饭店吃饭,席间冯某喝了不少酒,酒足饭饱之后冯某准备驾驶摩托车带龚某一同回去。于是在没有带头盔的情况下,晕晕乎乎的冯某发动了摩托车带着龚某上了公路,已经醉酒头脑不清醒的冯某不知道,前面在等待他的不是一条回家的路而是一条不归路。在两人行至无锡市钱胡路时,冯某直接追尾撞上停靠于非机动车道内麦某驾驶的牵引车牵引的重型低平板半挂车,因为车速较快,冯某当场死亡,乘客龚某受伤。事后交通巡逻警察支队滨湖大队出具了事故认定书,认定冯某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牵引车司机麦某负该事故的次要责任,龚某不负事故责任。

 

冯某的亲属认为:这次事故所产生的损失为丧葬费17945元、死亡赔偿金45888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265604.5元以及亲属处理丧事的误工费等5700元,共计724484.5元。上述费应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先予赔偿,超出部分由其余被告承担连带责任,其需承担至少百分之三十的赔偿。

 

被告公司辩称,冯某系酒后且无证驾驶,又对这次事故负主要责任,所以其承担百分之二十的赔偿比较合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法律规定,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因为在该交通事故中,冯某负主要责任,麦某负次要责任,所以,法院确定由该牵引车所有人梁某、该牵引车司机所属的某运输公司与某物流公司按30%的责任比例对原告承担赔偿责任。最后,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原告202120元,由梁某、运输公司、物流公司赔偿原告167729.9元。

责任编辑:谷姝姝 魏广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