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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催债”霸占车辆 “被起诉”谎称已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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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宣锦虹 王碧云  发布时间:2011-11-16 10:14:27 打印 字号: | |

 

押着人家的东西讨要债务的情况很多,可对方没说是抵押自己却赖上了人家的车子,坚持“不还钱就不给车”的情形着实少见。为此该兄竟不惜被起诉,到了法庭上仍矢口否认自己拿着车,谎称已归还。

 

2007年底,老王经朋友介绍去北京的老张处工作,老张是做服装生意的,老王任他公司的服装技术总监,主要负责常熟和无锡的生意。一开始两人合作很愉快,老张为了方便管理在江苏的生意,买了辆桑塔纳轿车方便在无锡和常熟来回,而且因为老张不会开车,所以这辆车一直是老王负责驾驶和管理,甚至在新车提车时,由于老张不在本地,也是由老王去提的车。

 

可惜好景不长,两人的合作关系才维持了一年多,2009年年初,两人便要终止合作。一纸合同终止很简单,但闹心的是,双方对合作期间老王的工资、差旅费以及桑塔纳汽车的日常使用费等是否结清存在争议。这拖拖拉拉的费用结算问题让老王心里很恼火,他心想老张欠他钱,而他手中也有当初老张给他使用的桑塔纳轿车,这车正好是自己催讨债务的武器,不给钱就不还他车,看谁耗得过谁。

 

令老王没想到的是,老张见终止合同这么久,桑塔纳汽车迟迟不还,一纸诉状将老王告上了法庭,要求归还车辆,如若不还,则要求按原价赔偿。老王心里不服,这车是他要债的砝码,可不能就这样便宜老张。因而,在庭审中,他谎称自己早在2009年年初就已归还,而且他提出,在合作期间老张欠他的钱还没归还。

 

然而,谎言终究是谎言,没有证据支持的言论是空洞无力的。锡山法院经审理认为,老王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已经返还了车辆,而且,针对老张提出的在2009910日有老王驾驶此车发生交通事故的记录与2010年度车辆保险被保险人为老王的这两大关键证据,老王并没有作出合理解释。故法院判决老王立即返还车辆,如若不然,则按折旧价赔偿。(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法官提醒】

 

公平诚信是经济合作的原则,在经济活动中,当自身的合法经济利益受损害时,我们应当依靠法律来维权,如老王这样靠霸占他人财物来保障自身利益的违法行为是不会得到法律支持的。民事诉讼法规定,谁主张谁举证,一味的扯谎抵赖无法逃避法律责任。这不,一份交通事故记录就让老王无言以对了。

 

 

责任编辑:宣锦虹 王碧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