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键字:
  • 栏 目:
  • 高级搜索
您是第位访客
当前位置: 首页 >
离婚所签协议又更改,效力如何认定?
分享到:
  发布时间:2011-11-17 10:50:09 打印 字号: | |

庭审法院:江阴市人民法院

案件名称:离婚时签订协议又更改,效力如何认定?(点击观看视频

  开庭时间:2011101710:00

  庭审地点:周庄法庭

  主审法官:吴中平

  书记员:许敏

 

主审法官:吴中平

 

主审法官简介:吴中平,生于19663月,高中毕业后于198511月考入江阴市人民法院,历任书记员、助理审判员、审判员、审判长、副庭长职务,本科学历,现任江阴市人民法院周庄人民法庭副庭长,从事民商事审判工作二十六年,自19903月担任助理审判员至今已二十一年余,共办理民商事案件3000余件,未有发回重审及涉诉上访案件发生。参加工作以来,多次被评为先进工作者、办案能手、办案标兵、优秀公务员并受到政府嘉奖多次。

 

案情简介:原告程象与被告孔丽妹在2007423日离婚时将房屋协议约定将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包括周庄镇农行新村101室在内的房屋全部分割给女儿孔程承,2008312日,两人经协商,补充协议重新分割财产,约定将讼争的101室房屋归程象所有,但房屋一直没有交付也没有办理产权变更手续,程象主张其将房屋全部分割给女儿是赠与行为,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要求法院确认该房屋所有权属于他所有,诉讼费用由孔丽妹承担。(点击观看视频

 

案件特色及普法意义:夫妻离婚时签订的离婚协议生效,双方未经权利人(未成年女儿)的同意,又擅自协议将财产重新分配,该财产再分割条款是否有效?离婚协议中涉及的具有赠与性质的财产分割行为是否适用赠与的规定?

责任编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