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法院:江阴市人民法院
案件名称:儿子借款母亲出具借条,债务由谁担?(点击观看视频)
开庭时间:2011年10月17日14:00
庭审地点:周庄法庭
主审法官:吴中平
书记员:许敏
主审法官:吴中平
主审法官简介:吴中平,生于1966年3月,高中毕业后于1985年11月考入江阴市人民法院,历任书记员、助理审判员、审判员、审判长、副庭长职务,本科学历,现任江阴市人民法院周庄人民法庭副庭长,从事民商事审判工作二十六年,自1990年3月担任助理审判员至今已二十一年余,共办理民商事案件3000余件,未有发回重审及涉诉上访案件发生。参加工作以来,多次被评为先进工作者、办案能手、办案标兵、优秀公务员并受到政府嘉奖多次。
案情简介:原告蔡维波与被告陈琪是部队战友,2009年初,陈琪与卞捍忠着手至蔡维波家乡宿迁开办粉碎PET瓶片厂,由于进货缺少资金,向蔡维波借款100000元。2009年5月18日,双方约定该出资100000元作为入股资金,蔡维波进厂工作,每年领取工资和分红,若工厂不生产,则退回100000元本金。合作期间,任何一方不得退出,否则赔偿对方全部投资资金。至2009年9月,瓶片厂支付了蔡维波三个月工资和本金100000元的利息,后陈琪与卞捍忠将设备处理后离开宿迁。
2009年12月2日,蔡维波向陈琪催款,商量由陈琪的母亲黄珍珠以借款人身份向蔡维波的父亲蔡子山出具借条1分,约定向蔡子山借人民币116200元,到2010年4月30日还清。在借条上,卞捍忠作为证明人签名。同时约定陈琪跟蔡维波之间所有的合约全部取消,今后工厂在宿迁是否生产都与蔡维波无关。借条上,黄珍妹与蔡子山签名确认,陈琪与蔡维波均没有签名。嗣后,黄珍妹并未归还借款本息。2011年8月4日,蔡维波起诉到江阴法院。(点击观看视频)
案件特色及普法意义:诉争债务原本发生在原被告两个80后之间,但债务的"了断"却由父母出面"摆平",双方父母签下了借条。那原告父子之间是否存在委托代理关系,双方父母书写借条的行为,是否是债权债务概括转让的行为呢,该行为是否成立并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