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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将房屋登记在他人名下惹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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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1-11-22 11:21:42 打印 字号: | |

庭审法院:无锡新区法院

案件名称:为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将房屋登记在他人名下惹纠纷(点击观看视频

  开庭时间:20111018 1315

  庭审地点:第五法庭

  主审法官:邱吉珥

  书 记 员:程加干

 

主审法官:邱吉珥

 

  主审法官简介:邱吉珥,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审判员,担任民事案件审判员多年,具有丰富的民事审判经验。

 

  案情简介:季某与周某出资购房,周某出资47万余元,季某出资50万余元,以季某、周某、花某名义签订购房意向书。因当时季某正欲与前妻离婚,在签订正式购房合同时以周某为买受人。后房产证办妥,产权人为周某。其后,季某对该两套房屋进行了装修,并用以经营物流公司至今。季某于2011111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两套房屋的所有权归其所有。(点击观看视频

 

  案件特色及普法意义:1、为实现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目的,将共同财产变卖并寄存他人处,购置不动产亦以他人名义购买,存在巨大法律风险。2、共同出资购房,产权登记于一方名下,应否认定房屋产权归出资人共有或是归产权登记一方所有,另一共同出资人仅得依债权人身份主张返还出资。

 

责任编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