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心健康。
近年来,为进一步依法严惩危害食品安全及相关职务犯罪,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全国各级人民法院依法从重、从快审判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惩处了一大批犯罪分子;不断强化和提升能动司法理念,及时向有关部门有针对性地提出堵塞监管漏洞的司法建议,防患于未然;积极利用新闻发布平台及时发布典型案例,彰显刑罚的惩戒与教育功能,不断营造严厉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舆论氛围。
惩处一批犯罪分子 多项罪名严厉打击
严厉惩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这是人民法院的应尽职责。
近年来,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依法审理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惩处了一批犯罪分子。
2008年,全国法院共审结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案件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件84件,生效判决人数101人;2009年共审结此类案件148件,生效判决人数208人;2010年共审结此类案件119件,生效判决人数162人;2011年1月至10月已审结此类案件173件,生效判决人数255人。除此之外,还有大量的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依照法律规定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非法经营罪等罪名追究了刑事责任。
案件数量明显增长 查处难度日益加大
从审判情况看,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总体呈现出四个特点。
一是案件数量明显增长。一方面,犯罪分子受利益驱动,顶风作案,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活动依然猖獗;另一方面,在三鹿婴幼儿奶粉事件之后,各地不断加大对危害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的行政查处和司法打击力度,依法移送起诉危害食品安全的犯罪案件持续增加。
二是危害严重,影响恶劣。食品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地沟油”、“染色馒头”、“甲醛造假酒”、“问题奶粉”等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有的即使尚未造成食物中毒、人身伤亡等结果,但其对消费者健康潜在的危害也是不能忽视的。同时,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对我国食品安全环境的破坏,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政府公信力。
三是案件查处难度日益加大。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在生产阶段难以被发现,流通环节的链条长、牵涉地域广,案件查办过程中,在管辖、检测、鉴定等方面经常面临取证难等诸多困难。
四是触犯的罪名较多。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可适用的罪名虽然包括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等多个罪名,但根据证据情况和刑法第一百四十九条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通常会选择处罚较重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甚至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定罪处罚。
挂牌督办大要案 司法建议补漏洞
为遏制危害食品安全犯罪频发、高发的势头,近年来,人民法院积极配合国务院关于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依法履行职责,采取有效措施,不断加大惩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力度。
一是加强审判监督指导,确保法律准确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监督职能作用,于2010年9月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下发《关于依法严惩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活动的通知》,今年5月再次发出通知,要求各级人民法院高度重视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的审判工作,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依法严惩危害食品安全及相关职务犯罪。对一些社会影响大的案件实行挂牌督办,加强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大案要案和疑难复杂案件的指导。各高级人民法院也积极通过挂牌督办、及时指导、启动审判监督程序等多种方式,使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的审判取得了良好效果。对于案情重大复杂、社会关注度高的案件,各级人民法院集中精干审判力量组成合议庭,严把案件事实关、证据关和程序关,正确适用法律。在保证办案质量的同时,不断强化效率意识,及时惩处犯罪分子,有力打击和震慑了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活动。
二是强化法制宣传,扩大办案的社会影响。为彰显刑罚惩戒与教育功能,人民法院在审理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时,特别注重加强法制宣传,通过发布审判信息、庭审直播、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典型案例等形式,把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成果向社会公布,积极回应社会关注,努力营造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舆论氛围。
三是坚持能动司法,积极提出司法建议。司法建议是人民法院参与社会管理的特有方式。人民法院坚持能动司法,有效合理地运用司法建议这一职能积极参与食品安全的综合治理,针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有关部门监管不到位、监管不及时、监管存漏洞、查处不够严等问题,及时指出相关部门工作管理中的不足,并提出对策建议,推动食品安全监管体系进一步完善,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鉴于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在当前及今后相当长一段时期内仍将高发的态势,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将充分认识食品安全形势的严峻性,着重做好加强调研、严密法网,宽严相济、依法严惩,积极沟通、促进监管,加强宣传、接受监督等四个方面的工作,把危害食品安全及相关职务犯罪案件的审判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抓紧抓好,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利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http://rmfyb.chinacourt.org/paper/html/2011-11/25/content_36545.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