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无锡中院在审理刘某诉刘义(化名)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查实原审原告刘某起诉时采用虚假事实、提供虚假证据进行诉讼,受到法庭严厉批评,并责令刘某具结悔过。
2009年10月28日,刘义接受刘某的委托,将价值20多余万元的一批工业锦纶丝运往广东东营市广饶县。刘义在运输至连云港境内高速公路途中发生翻车事故,其本人被送往医院救治,事故车辆及运输货物被当地交警部门拉到新浦汽修厂内。
事故发生后,刘某即赶往出事地点,将托运货物拉回重新平整打包,安装并发运,但在提取货物时与新浦汽修厂未办理任何书面手续。事隔一年半时间后,刘某以“发生交通事故后,其与刘义无法取得联系,承运货物已不知去向”为由诉至原审法院,诉请刘义赔偿全部损失211416.93元,同时提供了刘某与货主恒广利公司签订的赔偿协议作为已经受到损失的依据。
法庭经查实,刘某虚构事实起诉。刘某在证据面前承认确实向法院作了虚假陈述,并当庭申请撤回上诉。根据刘某的悔过态度,法庭对其进行训诫谈话,责令其具结悔过,要求其认真吸取教训,做一个诚实守法的好公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