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无锡两级法院依法取消了数位公民代理人的代理资格,促成了法院与当事人的直接沟通,成功调撤了数起案件。
如在无锡中院劳动争议庭审理的仲某与无锡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职业公民代理人张某不具备专业法律知识,挑唆上诉人仲某无故缠讼,审理过程中也拒不通知仲某到庭参加诉讼,阻断了仲某和法院及对方当事人的沟通,给案件审理和调解工作造成了严重障碍,也造成了仲某对法院和法律的误解,行为极其恶劣。劳动争议庭依据无锡中院、无锡市司法局于2011年7月联合出台的《关于规范民事、行政诉讼活动中公民代理行为的规定(试行)》,果断作出了不予准许张某担任仲某代理人的决定,后仲某表示服从原审判决,该案终以撤诉方式结案。
近年来,在民事、商事、行政诉讼中活跃着大量的职业公民代理人,其在降低当事人诉讼成本、弥补当事人诉讼能力不足等方面存在积极影响的同时,亦开始显现弊端,例如,大部分公民代理人不具备法律专业知识,极易导致当事人作出错误判断,甚至有部分公民代理人利用代理机会将其对法院、法官的不满情绪传递给新的案件当事人,严重干扰法院审判秩序。为此,无锡中院在充分调研、多方征询意见的基础上,联合市司法局出台了这一规定。该规定从公民代理人的代理资格、案件范围和审级、聘请程序、法律责任等四个方面对公民代理行为进行了规范,为两级法院有效取消、惩处、规制公民代理行为提供了有力的支撑,赢得了法律执业者及当事人的一致好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