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钱迟迟不还,被诉至法院后,又辩称起诉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究竟有没有超过了诉讼时效?万般无奈之下原告想起被告曾经发手机短信与他协商,最后依据手机短信作证,让原告讨回了80000元借款。
同住在申港街道某社区的张某与夏某原是比较要好的朋友,2008年5月25日,夏某因做生意需资金周转向张某借款80000元,夏某出具借条一份,注明借款期限为一年。借款到期后夏某打电话给张某,提出因扩大经营资金紧张想再续借一年,张某同意了,之后双方又通过手机短信确定了一年新的还款期限。借款再次到期后夏某却未按约定归还借款,于是张某进行催要,夏某每次均答应尽快归还,但直到2011年10月,夏某也未归还这笔借款。后来夏某干脆连张某的电话也不接,无奈之下,张某将夏某告上法庭。庭审中,夏某辨称借款是事实,但他未要求过续借,张某在起诉前也从未向要求其还款,所以借条已过两年诉讼时效,请求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
由于原告没有提供续借的借条或协议,因此双方互发的短信就成为了关键的证据。短信内容是否可以作为法院判决的证据?
法院认为,手机短信发送后,其内容会自动录入手机SIM卡,被告曾向原告手机发送要求续借的短信,原告也曾向被告手机号码发送同意续借的短信,是双方重新确定借款期限的有效证据,故该笔借款并未超过诉讼时效。被告的反驳主张,并没有证据支撑,难以采信。最后,法院依法判决夏某归还张某80000万元借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