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键字:
  • 栏 目:
  • 高级搜索
您是第位访客
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案件与法
离开现场不等同肇事逃逸 保险公司被判照单赔偿
分享到:
作者:杨柯栊 徐贞  发布时间:2012-01-17 10:38:18 打印 字号: | |

货车司机将三轮摩托车主撞倒后,未及时发现状况,依旧开车驶离了现场。事后,保险公司却以驾驶员逃离事故现场为由拒不履行赔偿义务。日前,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法院审理此案后认为,货车司机肇事后离开现场,对肇事现场未破坏,不存在逃逸的直接证据,故判决保险公司照单赔偿。

 

2011年6月14日中午,马某驾驶三轮摩托车从江阴开往惠山区堰桥附近时,与货车驾驶员蒋某驾驶的轻型厢式货车发生碰擦,致使马某倒地受伤,三轮摩托车损坏。事发后因货车驾驶员蒋某未察觉发生的交通事故,依旧驾车离开了肇事现场。此后,经无锡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惠山大队认定,蒋某与马某负事故的同等责任,无锡市惠山区法院依法判定蒋某一方赔偿马某超过交强险部分的损失63815.44元,因蒋某驾车为职务行为,该损失由蒋某所在公司替代承担。

 

2011年3月7日,蒋某所在公司曾为该货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金额为50万元,保险期间自2011年3月8日0时起至2012年3月7日24时止。肇事发生在保险期间,保险公司应当赔偿车辆损失。

 

然而,保险公司却拒绝赔偿,理由是:双方的保险条款约定,事故发生后驾驶人员逃离事故现场的,其不负赔偿责任。

 

因双方协商不成,该公司遂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法院认为,原告某公司与被告某保险公司签订的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双方于保险条款中约定: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保险车辆或者遗弃保险车辆逃离事故现场,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根据规定, “交通肇事逃逸,是指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追究,驾驶车辆或者遗弃车辆逃离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的行为。因此,构成交通肇事逃逸须主观上明知发生交通事故,客观上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离事故现场。在本案中,交警部门作为专业的交通事故认定职能部门,其在对事故进行全面调查、勘察后亦未得出蒋某存在逃逸行为的结论,仅认定为“驶离现场”,而保险公司在本案中也未提交其他证据证明蒋某确属逃离事故现场。因此,除双方确认应扣除医保范围外的用药15846元外,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某公司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金47969.44元。

 

法官点评:交通肇事后逃逸,是指发生交通事故后,交通事故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追究,驾驶车辆或者遗弃车辆逃离交通事故现场的行为。车主投保的《机动车损失保险条款》及《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一般都将“交通肇事后逃逸”列入免责条款。因此,如果投保车辆的司机交通肇事后逃逸,保险公司往往依据免责条款不予理赔,这样会给投保人的索赔带来很大麻烦,可能达不到投保的目的。法官提醒,在发生交通肇事后,一定要及时报案,保护现场,积极救助伤员。逃逸意味着驾驶员放弃了对被害人采取抢救措施,并将被害人放到一个存在随时可能被其他过往车辆碾压的危险环境中,这不仅对被害人造成极大的危害,而且肇事司机不履行及时救护的法定义务,又形成了新的违法行为,严重者或构成故意杀人。

责任编辑:杨柯栊 徐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