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各地道路建设突飞猛进,在四通八达的道路方便人们出行的同时,相关的问题也随之产生,其中比较突出的是道路配套设施窨井的建设和管理中出现的问题。日前,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法院就调解了一起因窨井盖缺失而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做体力活期间,跌跌碰碰事故在所难免,来锡打工的王女士在搬运货物时不慎跌落到窨井造成肋骨断裂,高额的手术费该向谁索赔呢?因手术费赔偿无着落,王女士走进了法院,希望通过法律途径解其燃眉之急。
2011年11月24日深夜,天气已渐寒冷,因次日早晨某售楼处要举行开盘仪式,王女士就与工友一起到售楼处运送气模。当货车停稳后,工人们就开始搬起了车上的货物,王女士在抱着汽车上安装气模物品的过程中,不慎跌落到货车旁边的窨井中受伤。掉下去后,工友过来立即把她拉了出来,但王女士还是感到右侧肋骨一股钻心的疼痛,原本以为是皮外伤,忍忍就过去了,所以没有立即去医院,就坐一边休息着。次日,疼痛难忍的她去了医院才得知自己肋骨已断裂,因跌落的窨井未有安全标志及防护措施,王女士找正在修建该窨井的某公司协商赔偿,却遭到对方拒绝,王女士一气之下将该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对其进行赔偿。
法院查明事实真相后,多次找到当事双方进行协商调解,目前该案已成功调解,某公司与王女士自愿达成协议,由该公司确认结欠王女士各项赔偿款计52500元。
法官点评:对于窨井致人损害赔偿纠纷的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都对施工人的法律责任作出了明确的规定。窨井作为最常见的地下设施,在其施工时造成他人伤害,施工方是否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主要看施工方有无在施工场所设置明显的标志和采取足以保障安全的措施。如:白天在施工场所建起围栏或用栏杆筑起路障;晚上在施工场所拉起红色标志灯等明显标志,以防行人和车辆误入施工区域。如果施工方没有尽到这些义务,则法律推定其有过错,由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如果受害人有过错的,可以酌情减轻对方的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