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保管不当,某公司存放于某小区车库前的通信设备等发生火灾,造成该小区多名住户的损失。而该公司和刘某相互推诿,被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日前,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判决某公司负主要赔偿责任,支付赔偿金。
2009年,刘某与广州某公司签订了《工程承包合同》,帮该公司在无锡安装通信基站。之后该公司就将安装基站所需要的通信设备直接用快递的方式发送到刘某的租住处——无锡市某小区。刘某将收到的通信设备全部堆放于小区某车库门前。在通信基站安装完毕之后,刘某曾致电要求该公司将剩余的通信设备及包装运走,但公司一直没有回应。
2010年8月21日上午,车库门前的通信设备及包装突然着火,将住户蔡某停在附近的轿车的外壳、左前灯及电路烧毁。火势还迅速蔓延至楼上,造成楼上三住户的空调和装潢受损。事后分析,起火原因可能是通信设备的天线外罩以及包装箱受到烈日暴晒、干燥自燃所致。
蔡某认为,早在火灾发生半个月前,他就注意到了堆放在车库门前的这堆设备,不仅体积庞大而且发出异味,曾多次请求小区保安将这堆设备移走,但因为不知具体主人是谁最后不了了之。如今火灾已经发生,设备的保管人和所有人应当赔偿他的损失,于是他将刘某和某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维修汽车所产生的费用14786元。其他受损住户也分别提起诉讼,自报损失总额约3万元。
某公司辩称说,刘某与其订有合同,火灾发生的主要原因是刘某未尽到管理义务,其应承担主要责任;而发生事故的社区对火灾发生有一定过错,也应承担赔偿责任;即使其公司有过错,也是对选任刘某有过错,是相对较轻的责任。
刘某辩称,火灾发生前,其多次催促该公司的负责人将堆放于其租住处的该公司物品搬走,但该公司为节省仓储费,没有落实。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财产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对本次火灾所致损失,在火灾原因不明情况下,引起火灾发生、扩大、蔓延的物品的所有人、保管人,应承担相应责任。作为物品所有人,某公司未及时妥当地将其物品存放、保管于安全场所,引发火灾,对由此所致损失,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而刘某虽因没有收取相关保管费用而不负有直接的管理责任,但作为合作相对方未尽到协助保管义务,对本次火灾所致损失,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法院判决某公司和刘某分别承担全部认定损失85%、15%的责任并互负连带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