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亮夫妻二人一直未曾生育子女,丈夫张亮去世后,妻子孙月作为其唯一法定继承人继承遗产。而侄女张笑在料理完张亮的后事之后表示自己也是法定继承人之一,因为其从小户口就落于伯伯张亮家中,而且是过继给伯伯抚养的。对此说法,孙月表示不认同。双方争执之下来到法院请求判决。日前,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遗产纠纷案,判决妻子孙月作为张亮的唯一继承人继承遗产。
民间风俗两房隔一女
张亮与孙月于1975年登记结婚,张亮还有一个亲弟弟张明。1981年,张明夫妻二人生女儿张笑。由于张亮夫妻没有生孩子,所以张亮夫妻与张明夫妻商量收养张笑,并约定了收养方式为民间风俗的“两房隔一女”。所谓两房隔一女,就是两户人家仅有一个女儿,不单纯是哪一户的女儿,是属两家共有的,未来要给两家老人共同养老送终。
之后1982年张亮为张笑办理了领养证明,户口所在地为张亮当时的居所泰康新村,两人的关系为父女。1993年,张笑的户口又再次迁至自己的生父张明处,户籍显示与张明也是父女关系。之后的十几年间张笑的户口数度迁移,有时跟其祖父母,有时跟其生父母。
但是,张笑对张明的称呼为“爸爸”,对张亮仍按照中国习俗称其为“伯伯”。因为同住于产山新村,两家人不分彼此,一般都是一家开灶两家吃。在张笑上小学之后,张亮夫妇二人搬至河埒口居住。而张笑小学的学费是由其祖父母及生父母承担,上中专之后的部分学费由张亮夫妇二人承担,其余的仍由其生父母张明夫妇承担。
丈夫死后侄女变回女儿
2010年10月,张亮因病去世,留下房屋一套以及存款55万元。因为张亮的父母早已死亡,而孙月与张亮也未曾生育子女,再加上孙月认为张笑虽然户口曾挂靠在他们家,但是也早已迁出,张笑也没有对其夫妻俩尽赡养义务,所以其是张亮的唯一继承人。
张笑在帮助孙月料理完张亮的后事之后提出,自己也要作为继承人之一继承遗产。因为她从小就知道自己有两对父母,并且小时候的户口还是由“伯伯”张亮所报。上班后自己也对张亮进行探望、服侍,尽了赡养义务。
双方就继承权问题无法达成一致,于是孙月将张笑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
法官释法养女为何无继承权
法官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张笑与张亮夫妻二人是否形成合法的收养关系。根据双方提供的证言,张笑与张亮夫妇收养方式为“两房隔一女”或者是“过继”,张笑同时与张亮夫妇及张明夫妇存在父母子女关系,该方式有违收养制度的基本法律原理,类似于封建性的“过继”、“立嗣”,不应受法律保护。张笑对张亮夫妇以伯父、伯母相称,对亲生父母仍称呼为父母;在张笑幼年时,张亮夫妇即搬离泰康新村,张笑与张亮夫妇不再共同居住生活;在生活费用的负担上,张笑的日常生活开销、学费均不是由张亮夫妇直接负担;在张笑工作后,也未对张亮夫妇尽赡养义务。综合以上情况,张亮夫妇与张笑并未形成抚养关系。
所以法院判决孙月为张亮遗产的唯一继承人,继承张亮名下的房屋以及存款。
法条链接:收养是指公民依法领养他人子女为自己子女,从而使收养人和被收养人之间建立拟制亲子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成立而解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民事政策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8)条 “过继子女与“过继”父母形成抚养关系的,即为养子女,互有继承权;如系封建性的“过继”、“立嗣”,没有形成抚养关系的,不能享有继承权。”(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