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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房产怎么分 说不清的签名惹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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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姜海 刘彦丽  发布时间:2012-02-13 13:17:28 打印 字号: | |

一段异地恋终成正果,婚后却因为生活琐事而闹离婚。在离婚的过程中,曾经相爱的两人因为一套房产反目成仇,在法庭上各执一词,甚至恶语相向,最终只能通过司法鉴定来确定事实。近日,江苏省无锡市北塘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所有权确认纠纷案。

 

20093月,徐天华在网上认识了热情爽朗的东北姑娘杨燕,两人都被对方深深吸引,当时徐天华人在上海工作,虽远隔千里,却挡不住两人的相爱相知,很快,杨燕就来到了上海,两人于20098月在上海登记结婚,婚后在无锡购置了一套房产。甜蜜的日子总是过的很快,婚后不久,双方开始发现性格上的种种差异,逐渐因为生活琐事产生矛盾,最终杨燕以徐天华有外遇向上海普陀法院提出离婚。

 

20115月,因为两人婚后购买的这套住房,徐天华又在无锡北塘法院将杨燕告上法庭,以杨燕通过欺骗手段将上述房产登记为按份共有(杨燕占80%的份额,而徐天华仅占20%)为由,请求法院判令房屋归双方共同共有。

 

法庭上,徐天华说,杨燕是蓄谋已久的。这套房子自己出了大部分的首付,说好写两个人的名字,约定为双方共有。但在房管局做产权登记时,为了方便办理,房管局发放了空白的《问询表》,双方先签了字,再填上相关的内容。徐天华没有防备,就先签字了,但是之后杨燕却在已经签字的空白表格上自行添加了按二八份额占有的内容,使得该房屋的登记份额违背了其真实的意志。为了证明自己,徐天华提供了银行转账等票据说明房屋的首付款、税费等均由其支付,房屋买卖合同、贷款合同均系两人共同签订,双方从未就婚姻财产进行过约定。

 

杨燕则表示,徐天华说的不是事实。购买这套房子时,徐天华的父亲得了重病,徐天华那一笔笔的取款记录都是去了给他的父亲看病,并不是支付房款。大部分的房款是自己的父母拿出来的,所以才登记了二八的比例。

 

为了更好的查清案件事实,承办法官专程前往房管局调查发现,房管局针对夫妻共有房产作做产权登记时确实会以发放《问询表》的方式询问关于房屋的共有形式,房管局工作人员表示《问询表》确有可能存在先在下面签名再补填上面内容的情形,一般夫妻双方对房屋为共同共有,对于少数需要按份共有的需要在《问询表》上写明按份的比例。

 

对于这份《问询表》,双方争论不休。就在情况极度混乱时,杨燕提交了一份具有绝对证明力的证据:一份由双方签订的协议书。协议书约定:房屋按照男二女八的比例占有,且如果徐天华死亡则房屋全部份额归杨燕。案件审理形势陡然变化,如果这份协议是真实的,也就意味着双方婚后对财产进行了约定,徐天华同意将房屋按份共有,民事活动的原则是有约定从约定,也就是说徐天华将彻底输掉这场官司。

 

对此,原告徐天华当庭的态度也非常明确,他绝对不可能在这样明显不平等的协议上签字,该协议肯定是杨燕伪造,他要求对该协议书上的签名作司法鉴定,如果鉴定结论该协议确是其所签,愿意承担败诉的后果。杨燕亦坚持这份协议确系徐天华所签,双方争执不下,法院遂委托了司法鉴定机构对该份协议书上的徐天华的签名的真实性进行鉴定。

 

鉴定结论是出乎意料的,签名是真的,确系徐天华所签。最终,徐天华撤回了起诉。

 

法官说法:签名是当事人意思表示的重要方法,具有重要的法律效力。作为年满十八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应该对自身的行为有着明确的认识,签名代表了其意志,相关的法律责任应当由其承担。本案中,许某称其在空白资料上签字,这并不能简单推翻其即可不对上面内容负责,而且实践中要用证据证明系先签名后补内容非常困难。因此,为了避免签名被人利用,慎重签名是必要的。(文中所用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姜海 刘彦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