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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子女诉养老机构服务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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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2-02-13 14:31:27 打印 字号: | |

庭审法院:中院民一庭

案件名称:徐某子女诉养老机构服务合同纠纷(点击观看

  开庭时间:2011.11.24下午15

  庭审地点:第五法庭

  主审法官:胡艳丽

  书记员:曹志恒

 

 

主审法官:胡艳丽

 

  主审法官简介:胡艳丽法院于1999年进入原马山法院担任书记员,后因区划调整被调至无锡新区法院工作,200410被新区法院任命为助理审判员,20088月被任命为审判员。该同志工作努力、业务水平较好,曾荣获业务能手、2007-2009年度知名法官等多项殊荣,目前该同志被派往中级人民法院进行挂职锻炼。

 

  案情简介:2007129日,徐根元进入无锡市滨湖区蔚蓝康复院居住生活,2009929日晚20时许,该康复院工作人员发现徐根元跌倒在康复院走廊内,即拨打120急救电话并通知家属。急救人员到场后,经查体发现徐根元已经死亡,死因系猝死、头部外伤。徐根元的子女认为康复院没有尽到介护等级应承担的看护义务,遂诉至法院,要求康复院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38594元。一审法院判决康复院承担20%赔偿责任,徐根元的子女不服提出上诉。(点击观看

 

  案件特色及普法意义:随着人口老龄化的速度加快,养老服务机构迅猛发展,由于与养老服务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健全,养老服务机构服务技术操作规程不规范,导致养老服务合同纠纷频发。而养老机构提供的服务应以保障老人的人身安全和健康,如在履行服务方面存在瑕疵,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责任编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