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某与张某为某小区同一楼层的邻居,郑某住502室,张某住503室。2008年,张某购买503室的房屋后,在进行装修时将自家防盗门向外移出,占用了5楼的部分公共通道。2010年,郑某购买502室房屋后发现该情况,认为张某擅自将防盗门向外延伸建造在属于业主共有的公共通道上,导致郑某家的防盗门无法正常使用,严重影响其正常生活,遂向物业公司进行反映,但经多次协调均未果。为此,郑某诉至法院,要求张某自行拆除在通道上非法建造的防盗门,退出非法占用的通道,恢复原状。
法院在审理中经现场勘验发现,502室与503室之间的公共通道原长约3.5米,现503室防盗门向外移出约2.33米。南长法院、无锡中院经审理后认为,张某违反规定擅自将503室的防盗门外移,占用了该楼层的公共通道,侵害了郑某作为502室业主对该共有部分所享有的权益。现郑某要求张某拆除外移的防盗门,将公共通道恢复原状,于法有据,法院应予支持。
法官点评:根据法律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任何业主不得擅自侵占共有部分。张某与郑某作为相邻不动产的权利人,应当按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双方的相邻关系。张某擅自占有公共通道建造防盗门,虽然在眼前似乎占得了“便宜”,但是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利,也影响了邻居之间的和谐相处,而且最终由法院判决自行拆除、恢复原状,张某也需要自己承担相应的经济损失,实在是得不偿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