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确保施工质量,明确建设工程内的维修责任,施工单位会根据建设单位的要求,预先交付给建设单位一笔用以保证工程质量的资金,也称工程质量保证金。年前,辰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将瑞信置业有限公司告上法院,称工程结束后瑞信公司仍迟迟未将120万保证金归还。
2011年初,辰光公司与瑞信公司签订装修协议一份,约定瑞信公司将单位某大楼的装修工程交辰光公司处理,辰光公司为保证工程质量,预先向瑞信支付质量保证金120万元,待工程结束,瑞信查验合格后返还。
6个月后,辰光施工完毕通知瑞信验收成果,两家公司的矛盾在该次验收过程中初现端倪。瑞信对辰光的施工质量非常不满意,并提出了一系列维修意见,然而根据瑞信公司庭上的陈述,辰光公司并未将他们提出的意见付诸行动。瑞信公司认为辰光存在重大差错,达不到预期的效果,便未将120万元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
2012年1月,辰光公司将瑞信置业有限公司告上法院,要求其返还保证金并支付利息。起先瑞信公司态度坚决,不接受调解。案件承办法官考虑到时值年末,工程队的农民工们急等工资返乡过年,便多次组织双方公司负责人协调,最终瑞信公司同意调解,辰光公司也承诺不追究利息。案件在法院的努力下,以瑞信公司向辰光公司支付90万元了结。(文中署名均系化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