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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员工贪小利监守自盗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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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夏倩  发布时间:2012-04-23 14:05:41 打印 字号: | |

女子整理超市仓库起贼心,利用职务之便行窃,谁知自己数次偷盗行为都被内部的监控一一记录了下来,所盗东西共计6020元。近日,崇安法院审结了这起盗窃案件,被告人曹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罚金2000元。

小偷小摸未被发现,女子壮胆连偷数次

被告人曹某今年50岁,无锡人,在一家超市担任营业员主管,其主要负责超市内的导购、卫生保洁以及整理、看管商品等工作。去年10月,曹某在整理超市仓库,拿货物补给货架时顺手多拿了几件商品。“少几件商品不会被别人发现”的念头在曹某脑海中一闪而过,于是,曹某便将偷来的东西放在了平时超市堆放退货商品处的地方。这样既掩人耳目又能在下班后偷偷拿回家。几次下来,曹某顺利的偷到了几箱零食。

同年1113日,曹某为同事代班收银。在收银台内,曹某拿到了存放香烟和酒柜的钥匙,曹某顿时又起了贼心。趁人不注意时,曹某拿了2瓶酒和4条烟放在包内,并立刻通知朋友过来拿走。

超市监控下女子现原形,再偷东西时被现场抓获

数次得手后的曹某尝到了偷东西的甜头,以为自己的行为神不知鬼不觉,而在超市老板清点电脑库存和实际库存不一致时,调取了内部监控,发现了曹某的异常行为。同月16日,曹某又用同样的手法,在超市内拿了酒和香烟,放在超市后门准备放在电动车上拿回家时,被守候在门外的老板抓了个正着。之后,曹某才将自己之前的盗窃行为全部交待。

在庭上,曹某对自己的行为后悔不已,称自己是一时糊涂,明知超市内有监控,就是因为贪小利才犯下了罪,以后一定会改过自新。经法院审理查明后认为,被告人曹某盗窃他人财物共计602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构成了盗窃罪,故做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夏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