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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报】多维救助空间滋养美好精神家园
——江苏无锡南长法院关于精神病患者致人损害赔偿案件审理情况的调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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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陆芳芳 丁 炜  发布时间:2012-05-10 09:48:02 打印 字号: | |

近些年,精神病患者致人损害案件逐渐增多。据统计,2005年至2011年期间,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受理精神病患者致人损害引起的民事赔偿及由此引起的撤销监护人资格案件10件,而2005年以前几乎没有。一方面由于当事人的法律意识提高,而另一方面确实也表明精神病患者这个特殊群体带给公众的恐慌程度逐渐提高,严重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笔者通过对该院及辖区类案的分析,寻找共同特征,思考发生原因,并提出合理建议,以求塑造美好精神家园。

 

一、精神病患者致人损害的特征剖析

 

1.侵害主体比较固定。施暴的精神病患者中,性别以男性居多,年龄以青壮年居多,职业以无业为多,文化程度相对较低,未婚和离婚的比例较高,一般无生养子女,一个人独居者很多。

 

2.侵害目标随意性大。精神病是一种发作性疾病,发病具有猝然性,而且毫无特征。由于致人损害情况与其发病状况密切相关,故精神病患者侵害对象具有随意性,不论时间地点,有人伤人,有物毁物。

 

3.报复心理强烈。精神病患者思维异于常人,行为也比较偏执,大多会基于一些无中生有的事实误解他人,并认为是欺负他们的一种表现,采取凶狠的报复手段,有的甚至会对报复行为进行简单预谋。

 

4.侵害暴力程度高。多数精神病患者仅持有残联颁发的残疾人证,没有或极少接受专业治疗,一旦发病,他们致人损害的暴力程度往往不计后果,作案工具大多是刀、斧头、匕首、铁锹等利器,受害人大多重伤或死亡。

 

二、精神病患者致人损害的原因分析

 

1.家庭原因。(1)监护人推诿,监护职责有名无实。精神病患者的监护人一般为其父母或兄弟姐妹,父母年迈体弱,兄弟姐妹有各自的家庭,都无暇顾及监护职责,造成监护人相互推诿,监护职责有名无实,精神病患者发病后因缺乏管护而导致恶性暴力事件频发。(2)治疗费用昂贵,无法获得及时治疗。精神病是一种存在很高复发率的疾病,治疗一个精神病患者的综合费用往往要高达十几万。目前这些费用都需要精神病患者家属来承担,而普通家庭基本上无力负担患者的长期治疗,因此一旦监护不力,患者容易发生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

 

2.社会原因。(1)救助机构缺少,救护人员缺乏。政府将大量财政经费放置到攸关民生的重大项目中,而精神病患者救助项目却一直处于“冷宫”状态。据统计,目前我国已有各类精神病患者1600万人,而现有的精神病院床位却很少,远远不能满足治疗精神病患者的实际需要。(2)政府救助部门分工不明确。目前,社会上有许多救助机构,如公安、卫生、民政、街道办事处、居委会,但由于没有明确的部门分工,救助职责处于相互交叉和混乱的状态,使得各部门在不愿承担某项义务时互相推诿责任,延误了对精神病患者的救治。

 

3.立法原因。(1)缺乏精神卫生方面的专项法律。刑法对精神病人犯罪的规定过于原则,而目前又没有一部精神卫生方面的专项法律与之配套使用,因此司法机关在实践中面临很多问题。刑法第十八条规定两类精神病人犯罪需负刑事责任,但司法机关若想对这两类精神病人控制人身自由时,将会面临收押难等各类问题。此外,对于经鉴定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本应由司法机关在必要时候将其送往精神病院强制治疗,但由于高昂的费用没有解决渠道,一般做法仍将精神病人放回社会。(2)缺乏完善的监护制度。很多监护人出于无力负担治疗费用、忙于自身事务、讨厌精神病人等原因,对精神病患者不管不顾,不愿履行对他们的责任。而法律也没有明确规定监护人在未尽到监护职责和义务时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三、防范精神病患者致人损害的路径探索

 

1.财政适当倾斜提高精神病治疗条件。 1)设立精神病专项治疗资金。专项治疗资金应流转于公安、法院、民政、卫生、街道等相关职能部门,职能部门需要动用时能够立即落实到位,并设立监督机构监督资金利用情况。(2)改善精神科医护人员的工作条件。国家加大力度贴补工资待遇,改善工作环境,制定相应优惠政策,提高精神科医护人员的社会地位。(3)增加精神医疗机构的数量。在增加综合性精神医疗机构数量的同时,以各个社区为中心设立相应的精神医疗监管机构。

 

2.立法形成完善的精神卫生法律系统。2011年精神卫生法(草案)已公布,但在实施前还有很多问题需要平衡和考量。除此之外,监护制度应在原有的基础上不断完善,对于监护人没有尽到监护义务或逃避监护职责的,应该明确监护人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另外,与精神病患者救助密切相关的医护人员、社区工作者、救助人员等的合法权益也应由法律规定保护。

 

3.司法参与社会管理创新救助精神病患者。法院在遇有精神病患者致人损害案件时,应立即开通“绿色救助通道”。监护人管理缺失致损害发生的,对监护人加强教育,引导监护人自觉担负监督和管理职责;没有监护人或监护人无力承担监护职责的,积极与社区沟通,建立以社区为依托的网络监控体系;对需要治疗且家庭困难的精神病患者,联系卫生、民政等职能部门,加强对他们的义务救助力度。

 

4.职能部门形成合力加强社会救助与支持。民政部门、卫生部门、街道办事处等职能部门应相互配合,发挥合力。卫生部门应普及宣传精神卫生知识,提高监护人对精神病患者发病的防范意识,同时引导公众摒弃对精神病患者的歧视。民政部门在做好精神病患者个人信息登记的同时,应加强对经济困难的精神病患者的义务救助力度,大力开展公益事业,筹集资金支持精神病患者的治疗、康复。街道、社区可设立精神医疗监管机构,具体职责包括:协助执行治疗康复方案;定期检查患者的精神状态;对新入社区的患者及时登记;协助无监护能力的监护人做好监管工作;收容流浪患者,并联系民政部门查找患者的个人信息。  

来源:人民法院报
责任编辑:陆芳芳 丁 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