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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乱定试用期理应赔 职工维权过时效未获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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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周飞 谷姝姝  发布时间:2012-05-21 13:40:14 打印 字号: | |

近日,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件特殊的劳动争议案件。徐某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之后,因与公司发生冲突,公司将其辞退。徐某不服提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双倍工资和经济补偿金等,仲裁委依法裁决驳回徐某的申诉请求。徐某又向法院起诉,法院判定企业辞退员工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但同时依法驳回了徐某的诉讼请求,最后徐某未获得赔偿。

徐某于20101月起至某公司工作,并在公司的要求下与公司签订了6个月的试用期合同,并且此合同中载明公司不予缴纳徐某试用期内的社会保险。20107月,徐某又与公司签订了1年的正式合同,合同中规定:劳动者若严重违反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的,公司可以解除合同。

20118月,徐某与公司之间发生争议,公司将徐某辞退。徐某提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双倍工资和经济补偿金等,仲裁委依法裁决驳回徐某的申诉请求。徐某不服又向法院起诉。从单位的行为看来,跟劳动者约定6个月的使用期显然已经违法。《劳动合同法》明文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试用期为劳动合同期限。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的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也就是说,企业应当赔偿贾某6个月的工资。

但是,《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时间为1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开始计算,所以徐某应当自签订试用期合同的当天起一年内申请仲裁。劳动争议案件必须经过劳动仲裁才能诉至法院,丧失了仲裁权利也就意味了丧失了获得法院支持的权利。徐某于20118月才申请仲裁,显然超过了法律规定的时效。故该案经过一审被驳回,二审获维持。

法官点评: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一定要仔细阅读合同条款,妥善维护自己的权利。在劳动者权利受到侵犯时,要及时的与仲裁机构反映,并且在维权时不仅要了解权利本身的内容,还要了解法律对于权利保护的时效。

责任编辑:周飞 谷姝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