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自己追讨债务不成,寻找“财务公司”为自己讨要钱款。谁知财务公司在追讨回部分款项后,并无归还之意,只能诉至法院主张自己的权利。近日,北塘法院审理了这起讨债公司追讨债务后产生的纠纷。
2011年初,陈某结欠郑某68万元的债务迟迟不予归还。郑某多次讨要无果,病急乱投医,找到了某财务公司为其追讨钱款。这家财务公司就是俗称的“讨债公司”,双方签订了委托合同并约定,债务追回后,郑某要付给财务公司2.6万余元的劳务费。截止2011年12月,财务公司仅追讨回29万元。因财务公司迟迟无法收回全部欠款,郑某遂要求解除与财务公司之间的委托合同,并要求财务公司给付已经讨到的29万元,但遭到该财务公司拒绝。郑某无奈,只能于2012年3月向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财务公司归还29万元并解除双方委托合同。
庭上,某财务公司承认已经帮郑某讨到了29万元,但称自己资金紧张,要求郑某给付6万元劳务费,而且其已经给了郑某1.5万元,所以剩余仅有21.5万元了,这笔前他想分三期付,年底付清。
郑某经过考虑,同意给付6万元劳务费,但坚决不同意到年底再付钱,要求立刻还钱。
北塘法院经审理认为,郑某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财务公司在追讨回钱款后,应当按约归还郑某,因此判决财务公司10日内归还为郑某所讨回的借款21.5万元。
法官点评:本案中所谓的财务公司其实就是我们俗称的“讨债公司”,实际上,这种“讨债公司”的存在不符合法律规定,我国工商登记注册范围根本没有讨债一栏,讨债公司也是严禁注册的。本案中的财务公司其实是在打擦边球,名为财务,实为讨债,而现在出现的“讨债公司”也多是皮包公司,没有任何资质。不难想象,如果不采取暴力、胁迫等非正常手段,“讨债公司”如何使得老赖乖乖还钱?债权人委托“讨债公司”为其追讨债务,不仅会面临如本案中追讨回的钱款被“讨债公司”私吞的风险,也有可能因为“讨债公司”的非法追讨手段,造成无法想象的严重后果,而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法官建议,当遇到债务无法追回的情况,应当采取仲裁、诉讼等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避免产生其他不必要的纠纷。
(文中所用均为化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