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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买车票坐大巴乘客被颠受伤,车主担责赔偿11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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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胡娜 夏倩  发布时间:2012-06-13 10:23:24 打印 字号: | |

没买车票中途上车,路面颠簸乘客受伤,而司机却仍执意开车,导致乘客周某伤情加重。为此,周某一怒之下将司机、车辆挂靠车主以及车辆挂靠单位告上了法庭。近日,崇安法院对该起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作出了一审判决,判处车辆挂靠车主赔偿周某医疗费、精神损失费共计11万元,车辆挂靠单位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2011512,周某一家人从四川回常州,中途换乘了一辆大巴,没买票,直接付了现金,周某和其丈夫坐在了大巴车的最后一排。当晚,车辆开到陕西境内,由于路面不平,周某不小心被颠离了座位,摔倒在地。周某表示,当时感觉腰椎刺痛,站不起来了,但和司机李某沟通后,李某却拒绝停车,还不让其报警,直至第二天才带她去拍了片。

“拍完片后没有接受治疗又上了车继续赶路,到了常州才被送进医院,医生诊断伤情严重。”周某认为是李某没有让其得到及时的治疗,“出了这事理应由他们承担。”在双方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周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李某及其车辆挂靠车主、车辆挂靠单位共同担责,赔偿其损失12万元。

在庭上,司机李某称,周某上车时并没有买票,路上颠簸大家都没有事,只有周某摔伤,也是因为她自己不小心,不应由其来承担责任。车辆挂靠单位则表示,该车截止2010年年底时已经不再缴纳相关费用,对该车的运营及驾驶员情况都不知情。而车辆挂靠车主则提出,此车已经转让,应找车辆的实际车主理赔。

经法院审理查明后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周某在乘车过程中受伤,应由赔偿义务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挂靠机动车发生事故造成他人损害,应由挂靠车主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挂靠单位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虽车辆挂靠车主称该车已经转让,但没有提供证据,法院不予采信,故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该案中周某既可以主张侵权责任赔偿,也可以主张违约责任赔偿,但只能选择其中一种进行起诉。如果周某主张违约责任赔偿,则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只要驾驶员同意乘客上了车,驾驶员就负有将他安全运抵目的地的责任,即便周某没有买票,但已经经过司机的允许,因此两人之间同样签订了运输合同。

责任编辑:胡娜 夏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