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售房人在与他人签订房产转让协议后,以协议未明确约定交房时间为由,擅自将已约定出售的房子装成“婚房”入住,被对方诉至法院。近日,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这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售房人被判双倍返还购房定金。
原告潘某与被告刘某系远房亲戚,2010年2月,双方协商签订房产转让协议一份,约定由潘某向刘某购买83平米的毛坯房一套,购房价为592690元。但协议中未明确约定房屋交付时间,仅载“交房时间另行约定”,潘某随即支付定金2万元。
此后近两年时间里,双方均无影踪,也未再协商房产交接事宜。直至2011年12月,潘某委托律师向刘某发出《催告函》,要求收函三日内联系办理房屋买卖交接手续,逾期视为违约,或者依协议约定返还定金。但此时的刘某却认为,因长时间无法联系潘某,其已将房屋装修成婚房并入住,除非额外支付装修所花费用,否则其有权拒绝交付和赔付定金。同年12月28日,刘某回函潘某称,双方于2010年2月21日所签房屋买卖协议合法有效,如要继续履行协议,则应在收函后三日内足额支付592690元购房款,因房屋装潢所产生费用共计36万元,亦应在接函后三日内支付。潘某收函后,遂起诉至法院,要求刘某双倍返还定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双方未在协议中对房屋交接时间作出明确约定,但从潘某发出书面催告函之行为开始,已具有明确要求交接房屋的意思表示,刘某理应按约配合。鉴于刘某单方增加的装修费用并未在转让协议中涉及,且其擅自对诉争房屋装修并入住应视为拒绝履行转让协议和向原告交付房屋,其行为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即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因此,判处刘某双倍返还潘某购房定金共计4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