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以为,执行只需依照生效裁判文书采取强制措施,迫使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或按照规定处分财产,然五年以来的执行工作经历,使我深刻感受到执行工作的复杂性和艰巨性。每一个案件的执行过程都好比攻城略地,执行法官就是指挥作战的将军,若运用《孙子兵法》攻营拔寨,效果往往事半功倍。
孙子曰:“夫用兵之法,全国为上,破国次之;全军为上,破军次之;全旅为上,破旅次之……是故百战百胜,非善之善也;不战而屈人之兵,善之善者也。”这段话的字面意思是说:用兵的原则,使敌人举国屈服,不战而降是上策,击破敌国次之;使敌全军降服是上策,击破敌军次之;使敌人全旅降服是上策,击破敌旅次之……所以,百战百胜不是最好的用兵策略,不战而使敌人屈服才是高明中的高明之术。这段话用于执行也是最贴切的。能够通过软硬兼施的说服教育工作促使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或申请执行人放弃部分执行请求,是最圆满的结案方式。因为强制执行总伴随着一定的破坏性,对财产的评估、拍卖、变卖,尽管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程序操作,还是存在被执行人的利益被损害的可能。得不到当事人的理解和认同,即使案件可以解决,也埋下隐患的种子,不利于维护大局稳定、社会和谐。
孙子曰:“故上兵伐谋,其次伐交,其次伐兵,其下攻城。攻城之法,为不得已。”这段话的字面意思是说,上等的用兵策略,是以谋取胜,其次是以外交手段挫敌,再次是出动军队攻敌取胜,最下策才是攻城。攻城为万不得已时才使用。具体到执行过程中,伐兵就好比对人身采取强制措施,攻城相当于对财产采取评估拍卖。不到不得已的地步,不轻易采取强制措施。一个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如果执行法官事前不作调查研究,一来就对被执行人采取拘留措施,或者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评估、拍卖等措施,很可能带来当事人强烈的对抗情绪,可能会激化矛盾,而当事人的故意不配合有时候会增加执行过程中的时间成本和金钱成本,得不偿失。
孙子曰:“故用兵之法,十则围之,五则攻之,倍则分之,敌则能战之,少则能逃之,不若则能避之,故小敌之坚,大敌之擒也。”这句话是说,用兵的原则是,有十倍的兵力就包围敌人,五倍的兵力就进攻敌人,两倍的兵力就分割消灭敌人,有与敌相当的兵力则可以抗击,兵力少于敌人就要避免与其正面接触,兵力弱少就要撤退远地,所以弱小的军队顽固硬拼,就会成为强大敌军的俘虏。这段话貌似把执行过程中可能产生的冲突扩大化了,但其随时揣度双方实力不作无谓争斗的精神实质是在实际执行过程中需要特别注意的。执行过程中随时会遇到突发事件,如被执行人的拒不配合,案外人的恶意阻挠等,按照法律规定,可以当场处以拘留等措施。但如果没有充足的准备,贸然宣布拘留或欲强行带走,很可能当场激发矛盾并引起暴力事件,一旦演变为流血冲突事件,将使得案情进一步复杂化。而身为执行法官无法控制场面,也有损执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孙子曰:“知己知彼,百战不殆。”同时做到了解自己和对手,才能立于不败之地。在执行过程中,如果知道被执行人的家庭情况、职业情况、教育背景、社会关系等,就知道该运用何种方法促使其自动履行。受到执行案时,第一步就是调查,包括对财产情况的调查,对职业、住所、收入、债权债务等作全面了解,对于有一定社会关系的人,如果符合拘留条件,果断采取拘留措施,往往会有亲戚朋友前来相救;对于不怕拘留或因身体条件不予收押的人,要找到他的弱点,攻敌之必救。如可以找到他的配偶、子女、父母等施加压力,迫使其自动履行。对于已经停止经营、严重资不抵债的被执行人,果断对财产予以查封,并进入评估拍卖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