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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病期间未办请假手续 员工被企业辞退难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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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正晖 杨柯栊  发布时间:2012-07-23 10:24:21 打印 字号: | |

小王生病住院期间,由于没向其所在单位履行请假手续,被公司辞退。小王对公司作出的辞退决定不服,将该公司起诉到无锡市滨湖区法院,要求对方支付赔偿金、病假工资、医疗补助金等10万余元。

 

小王今年29岁,是江苏泰兴市人,自从10年前来到无锡打工后,一直在一家机械公司负责装运工作。去年108日,小王因向朋友讨要4000元的欠款,被其朋友殴打受伤,后被送进无锡市手外科医院进行治疗。期间,小王委托同事以“有事”为由,向公司请假3天,并书写了请假条,由其车间主任签字确认。此后,小王未再向其公司递交书面请假手续及医疗证明等。

 

同年1019日,该公司向小王寄发了通知书,告知小王1012日起至今已累计旷工6天,接到通知后速至公司上班。签收了该份通知书,小王却依旧未至公司办理相关请假手续。111日,根据公司制定的《员工手册》规定,以小王累计旷工满15天为由,向小王寄发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与其解除了劳动合同。小王遂将其所在公司起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小王在受伤第二天由同事向其公司代请事假3天。之后,小王并未遵守公司规章制度办理相关病假请假手续,也未向公司提交医疗证明书等。1019日,公司向小王寄发了通知书,通知其速来上班,但小王在此之后仍未到该公司办理相关请假手续。根据规定,劳动者应当履行相应的请假手续后才能依法享受医疗期待遇,小王请人代请事假3天后,应根据其受伤情况,继续履行请假手续,在其能够通过别人代请假和提供请假条请假的情况下未履行请假手续,且经其公司书面告知后仍未到公司办理相关请假手续及提交医疗证明书等,致使公司于2011111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该过错责任在于小王一方。为此,公司解除与小王劳动合同的行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法院予以认定。依法驳回小王的诉讼请求。

 

法官释法: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三)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在规定医疗期内的,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但因本案当事人小王未履行请假手续,亦未告知单位受伤之事实,故单位根据《员工手册》中规定:“连续旷工15天以上,或者累计旷工30天及以上者,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员工手册》是单位制定的“厂规厂纪”,是企业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行使经营自主权、用工自主权,管理自主权的体现,在性质上属单位自行制定的内部劳动规则,该规定与国家规定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相一致。最后,法官向劳动者支招:劳动者如存在上述情形,不管单位准不准假,一定要履行请假手续。

责任编辑:李正晖 杨柯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