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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套拆迁安置房卖两人 持有产证是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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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杨奕 任金花  发布时间:2012-07-24 10:41:02 打印 字号: | |

买的房子装修好已经住了两年多,却忽然得知房子被前房主卖给了另一个人,自己必须搬出。日前,江阴法院审理了一起一房两卖的案件,原来,事情的根源就在房子的产权证领取上。

2007年初,赖某与陈某通过江阴市某房产中介公司订立了一份协议,约定赖某将江阴市城东街道拆迁安置房101室房屋(未领房产证)转让给陈某,成交价28万元。几天后,陈某即将28万元付清,赖某将房屋交付给陈某使用。之后陈某对房屋进行了装潢,并一直住在里面。

2009年,赖某领到了101室房屋产权证。由于赖某好赌,当时正缺钱用,便以这套房屋向银行抵押贷款20万元。然而怎样把钱还掉、再赚赌资让赖某很伤脑筋。他再一次打起了这套安置房的主意。20111月,赖某又将这套房屋卖给了王某,他与王某订立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将101室房产以35万元转让给王某。之后,王某为赖某还清了银行贷款,并支付剩余房款给赖某。2011118,赖某为王某办理了房产变更登记,王某拿到房产证。这时,王某才去101室房屋查看房屋情况,结果发现陈某住在里面,双方都称自己是房主,发生了争执。后陈某便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赖某将101室房屋出售给王某的行为无效,赖某、王某办理产权变更手续,恢复原状;赖某履行与他订立的房屋买卖协议,将101室房屋过户给他。

审理中法院查明,因办好产证变更登记之前,赖某没有向王某说明房产已经卖给陈某,只是告诉他有人租住在里面,所以王某并未去房子里看,只看了一下外观。等到房产证办好后,赖某才说出房子已经卖给他人。法院向评估机构咨询,赖某与王某约定的成交价35万元也在正常交易的价格内。

由此,法院认为:房屋产权证是确认王某对该套房屋产权的合法证书。且王某与赖某订立房屋买卖合同时并不知晓陈某已经与赖某订立了房屋买卖合同并占有了该房屋,同时房屋所有权证登记在赖某名下,赖某用该房产还办理了抵押贷款,王某有理由相信赖某为101室房屋的合法所有权人。陈某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王某与赖某有恶意串通或其他合同无效的情形,故对陈某认为王某不是善意第三人,王某与赖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主张,不应得到支持。后法院判决驳回陈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法律效力;未经登记的,不发生效力。根据不动产物权的公示公信原则,本案中陈某虽经买卖占有房屋,但陈某未及时办理不动产所有权的变更登记,陈某未成为房屋的所有权人。王某办理了所有权变更登记,取得房屋所有权,该登记具有公示效力,王某对房屋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陈某对该房提出所有权异议,应提供相反的证据予以推翻,但其证据不足,故法院不能支持其请求。法官提醒,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对房屋的基本情况要有所了解。首先要查看卖房人的房产证以及房产证上的产权所有人,对产权有其他共有人的要有全体共有人的签字,避免以后引起不必要的纠纷。对于购买未领房产证的房子一定要谨慎,最好等对方领了房产证后再购买,以免由于卖房人的不诚信造成损失。

责任编辑:杨奕 任金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