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商为吸引顾客,不仅提出各种买房优惠政策,其售楼中心的工作人员也作出各种承诺为买房者解决后顾之忧。然而售楼员作出的承诺对开发商是否具有约束力?日前无锡南长区法院判决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认定售楼员作出的承诺有效。
刚学校毕业的李某准备买房,在查阅多家开发商的宣传资料后,李某看中了某开发商的房屋。当时负责接待李某的工作人员是小林,小林见李某对房屋各方面都比较满意,但犹豫着不肯签合同,便问小林有什么不合心意的地方。李某说,房子他挺满意,只是因自己学校刚毕业,没有稳定的收入来源,怕不能办理商业贷款,到时付不清房款。
在小林耐心的劝说下,李某最终与开发商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购买一套总金额为96万元的房屋。与此同时,小林还给李某写了份《承诺》,内容为:如李某逾期付款,则做退房处理,定金没收。合同签订后,李某支付了30万元的首付款。
然而之后,李某果真无法办理贷款,后续房款也没法支付,遂要求退房,但开发商不同意。双方多次协商无果后,开发商将李某告上法庭,要求李某继续履行合同,按合同约定支付剩余合同款66万元及承担因逾期付款的违约金2万元。
开发商诉称,从未授权员工对外做任何承诺,小林出具承诺书的行为是其个人行为,该份承诺书对公司没有任何约束力。李某辩称:“在整个买房过程中,都是由工作人员小林负责接待并处理的。小林身穿开发商统一的工作服并佩戴工号牌,在开发商的销售场所办理相关合同事宜,小林本身就代表开发商,他的意思表示就是开发商的意思表示。”
法院审理后认为,小林是该开发商的工作人员,负责为李某办理相关签约手续,李某有理由相信小林有权代理开发商作出《承诺》,该《承诺》是双方之间的特别约定。法院遂驳回开发商的诉讼请求。(本文均系化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