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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假茅台酒暴利惊人 俩老总铤而走险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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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杨柯栊 包文炯  发布时间:2012-08-01 10:33:50 打印 字号: | |

一瓶高仿茅台酒进价250元,转手却能卖到700元,诱人的暴利让两名企业老总铤而走险,干起了贩卖假酒的勾当。日前,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法院审理了这起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被告人张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八十八万元;被告人王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二十八万元。

据查明,被告人张某案发前是一家大型机械公司的常务副总,专门负责销售业务一块,由于经常要与客户打交道,公司接待时需要大量的名酒供应。201010月,张某在一次偶然的机会下,认识了一名叫许华(另案处理)的男子,并得知许华有高仿的茅台酒出售。张某试喝后,感觉许华的高仿茅台与真茅台酒几乎没有区别,于是从许华处批入了几十箱高仿茅台酒,用以公司接待。

时间一长,张某觉得销售假酒有利可图,当时市场上茅台酒大约在800多元,如果以每瓶700元的价格出售,仍有非常高的盈利空间。于是,张某联系上了与其公司有业务往来的王某。王某是一家家电公司的负责人,平时各种接待应酬也比较多,在好友张某的推荐下,王某就开始从张某处以700/瓶的价格购入了几十箱高仿茅台酒。

起初,王某只把这批茅台酒用以公司接待,但逐渐王某发现该酒有利可图,随着茅台酒价格的不断上涨,王某从张某处购得高仿茅台酒后,又以略低于市场价的价格出售给潘某等人。期间,王某共从张某处批入210箱高仿茅台酒,张某从中直接获利100余万元,王某又通过转手卖给潘某等人60箱高仿茅台酒,从中获利5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王某违反商标管理法规,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予以销售牟利,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故依法对其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点评:“缺货”一直是国酒茅台的“特色”,而假茅台充斥市场对许多人来说也已成定见。制贩假酒并不稀奇,可本案中的假茅台被做得连执法部门都真假难辨,就不得不让人吃惊了。假茅台巨大的市场、惊人的暴利引诱一个个犯罪嫌疑人前赴后继,走上了犯罪道路。随着知识产权刑事保护手段的常态化,此类犯罪的打击也将常态化,心存侥幸者应当对此有正确认识。在法制不断完善、市场更加成熟的今天,与其铤而走险制售“高仿”白酒,不如投入人力物力培育自身品牌,通过诚实经营获取更高的收益。此外,法官提醒消费者不应贪图小利,购买正品应当去正规的大型商场或指定地点购买,避免上当受骗。

责任编辑:杨柯栊 包文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