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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报】法官的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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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杰兵  发布时间:2012-09-03 16:40:43 打印 字号: | |

法治较为发达的西方,法官职业定位已日臻成熟:普通法系中,“法官所言即为法律”,法官是倍享尊荣的核心;大陆法系将“法官不能造法”奉为圭臬,法学家居于法律共同体的主导地位。对照“普通法系——法官法”、“大陆法系——法学家法”这种一元核心模式,我国的法治实践无法归入其中任何一类。“各司其职便是正义”,准确把握法官的职业定位是其履职尽责的基础。

纠纷裁判者。任何社会都有纠纷,也需要纠纷的最终裁判者。历史上圣人、巫师、长老、鳄鱼甚至臆想的神兽(独角兽)都曾扮演这一角色,而在法治昌明的时代,法官无疑是纠纷最终的裁判者,坚守着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我国法官法规定:法官的职责是依法参加合议庭审判或者独任审判案件。大道至简,任何工作都讲求基本,作为法官,通过审判解决纠纷是其最为基本的职能,更是法官履行其它职能的基础。我国目前正处于社会矛盾凸显期,大量纠纷不断涌入法院,1978年,全国法院受理案件总数仅为60万件,2012年已经超过1200万件,有人形象地称之为“诉讼爆炸”,面对林林总总的社会矛盾,做好纠纷裁判者,是法官的首要使命。

社会管理者。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我国正由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高度国家化的社会,逐步向公民社会和市场化社会转变,社会生活多样、多元、多变的特征日益突显。伴随改革的推进,社会各阶层产生了新的排列组合,多元的社会蕴含着多元的矛盾冲突,法官如果“就案办案”很可能陷入“案结事难了”,“按下葫芦浮起瓢”的窘境。司法是国家运用法律管理社会的重要渠道和有效手段,有鉴于此,法官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延伸其职能边界,是正确履行职责的应有之意。面对转型时期的司法形势,完全坚守司法消极肯定有失偏颇,法官与社会管理并非绝缘,问题的关键是法官参与社会管理的方式、程度、范围应该准确拿捏,防止被舆论推着走出了自己的制度角色。

法学知识生产者。一般认为,在法律共同体中,法学家是法学知识的主要生产者,而法官则为知识消费者,但是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初步形成,法学研究从以立法为中心向以法律适用为中心逐步转变,法官作为处在法治最前沿的法律实践者,在法学研究中无疑将具有更大的话语权。法官作为“内部人”参与法学研究,拥有法院系统这个平台,更易获得有用的信息,为调查研究打下基础。随着法官群体学术能力的逐步生成,其法学研究已经由单纯的策略性的思考,转向具有学术意味的理论探索。更为重要的是,在中国特色案例指导制度形成后,法官可以通过自己的判决向公众展示自己的专业素养,法官对法律的理解将有可能“创设”具有强制力的社会规则,从而激励法官探寻法律精髓,成为法律知识的生产者。

法律文化传播者。法治的精髓在于对法律的信仰,而对法律的信仰根植于良好的法律文化氛围。钱穆先生曾言“一切问题都从文化问题产生,也都该从文化问题来求解决。”从历史文化传统看,我国有五千年的文明史,积淀了丰富的法律文化;从社会秩序构成来看,存在着法治秩序与礼治秩序、德治秩序重叠的秩序多元化现象。法官能否在司法过程中准确传达法律规则中的文化因素,关系到公众对裁决结果是否认同与信服。理想的法官应当是熟知传统,具备地方性知识的同时又能够准确掌握现代司法理念的职业群体,他们善体法意、顺遂人情,准确扮演着法律文化传播者的角色,在将刑事审判中惩恶扬善、商事审判中的重诺守信、民事审判中的亲情伦理、行政审判中的限制权力通过审判予以彰显和传播。

万物皆规律,有法天下和。自清末沈家本变法修律算起,中国的法律现代化事业已逾百年,几度兴废,历尽沧桑。良法善治,任重而道远。法官是一个亘古恒新的职业,不同的时代、不同的社会对法官有不同的角色期待。当代中国法官只有履行好纠纷裁判者、社会管理者、法学知识生产者、法律文化传播者的使命,才能真正成为社会主义法治事业的中流砥柱。

来源:人民法院报
责任编辑:王杰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