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瞄上停放汽车内财物,用锥子砸碎车玻璃行窃,三天内连偷三辆汽车,盗窃钱财物共计45200元。日前,崇安法院审结了该起盗窃案件,被告人李某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5000元。
今年27岁的李某是滨海人。初中未毕业,李某就出来打工。在外面人生地不熟,李某结交了一些社会上的朋友,自暴自弃。2007年开始,就因抢夺、抢劫、盗窃等违法犯罪行为而被判刑、劳教。2011年年底,李某刑满释放。出狱后的李某发现找工作更是难上加难。一次偶然的机会,李某在南通认识了一位姓张的女士,两人慢慢熟络,李某称张女士为大姐。一天,张女士告诉李某自己有生财的道路:去停车场寻找车内放东西的汽车,砸碎车窗玻璃盗窃。如果李某愿意就跟着自己干,张女士会提供作案地点,事成后三七分成。李某一口答应。
今年3月,李某和张女士一同来到了无锡,因张女士之前在无锡住过一段时间,对无锡比较熟。张女士先在火车站附近找了家宾馆,安排好两人的住宿后,张女士便开始教李某作案手法,并告诉李某作案地点。
同月8日,李某骑着在二手市场购买的一辆摩托车来到崇安区一家工地附近,见路边停靠着一辆黑色轿车,车内后排座位有一只黑色的拎包,周围没有人。李某瞅准机会,拿起一把头部尖锐的实心铁器迅速敲向汽车左后门玻璃,伸手把包拿起,放在摩托车上,逃离现场。李某打开包内竟有4万元现金和一台笔记本电脑,初尝甜头的李某决定继续作案。同月10日,李某在一家商场的停车场内,用同样的手法,连续对两辆车实施盗窃。多行不义必自毙,就在两天后,李某想再次作案时,其头戴鸭舌帽,一身黑色的外衣引起了反扒队员的注意,被当场抓了个正着。
据李某交代,每次作案都是张女士指定的作案地点,但只知道张女士是阜宁人,对于其他情况一概不知。而当办案民警到达李某提供的住宿宾馆时,张女士早已逃跑。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在2012年3月间,3次采用铁器敲碎汽车玻璃的方法,窃得钱财物共计452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经构成盗窃最。被告人李某有犯罪前科,依法从重处罚,故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车辆应停放在开阔性区域,不要停放在偏僻地段。车主尽量不要把贵重物品尽存放在车内,或者给自己的汽车安装防盗系统,既可保护自己的财产又能起到震慑犯罪的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