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沈晓峰为高中生冯立补课,事后不仅没拿到补课费,再次相见时又被冯立拿走了自己的iphone 4S。近日,北塘法院审理了这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依法判决冯立赔偿沈晓峰各类损失共计9586元。
2011年7月,还在上大学的沈晓峰在暑假里在无锡组织招收了十几个高中生补课,当时即将升到高三的冯立也是来补课的学生中的一员。沈晓峰和冯立约定,每天上午补课两个小时,下午两个小时,一共20天,补课费用是每小时50元,共计4000元。20天的补课时间很快就过去了,其余补课的学生都陆续把补课费交给了沈晓峰,但冯立却迟迟未交。
沈晓峰屡次向冯立催问,冯立却有种种托词,一会儿说自己只是去玩玩的,根本没有听课,不需要交钱,一会儿说自己迟到时沈晓峰没有等他上课,自己没有听到,不需要交钱。无奈的沈晓峰只好将补课费用降至3000元,但冯立依然拖延不交。后来,沈晓峰找到了冯立的父亲讨要补课费,冯立的父亲却说自己早就把3000块钱给了儿子,再问冯立,冯立承认自己拿了钱,但是去买了一部iphone 4手机,所以钱都花掉了,但是后来又因为在学校欠债太多,把手机卖掉还了债。总之,没有钱交补课费。
在沈晓峰和冯立及其家人一次次的交涉中,半年的时间过去了。2012年2月,沈晓峰在崇安寺逛街偶遇冯立,两人就相约一起逛街,逛得时间晚了就在步行街附近找了一家快捷酒店住下。但当沈晓峰一觉醒来,发现冯立和自己的iphone 4S手机一起不见了。他这下傻了眼,再联系冯立,冯立承认自己拿了手机,但是拿到网吧上网时丢掉了。沈某第二天报了警,民警和冯立的父亲进行了协调,冯立父亲同意和沈晓峰协商赔偿。但事后一直拒绝赔偿,并且不再接听沈晓峰的电话。
2012年7月,沈晓峰将冯立诉至北塘法院,要求他支付补课费用3000元,赔偿手机损失6000元,手机壳400元,交通费792元。在庭审过程中,冯立和他的父母也一直采取躲避态度,从未到庭应诉。
北塘法院经审理认为,债务应当清偿,物权受法律保护。结合和冯立一起补课的证人证言,冯立应当支付补课费用3000元。对于沈晓峰被拿走的手机,虽然冯立没有直接承认是自己拿的并丢失的,但在民警接处警的信息表中有记录说冯立的父亲愿意协商赔偿,可以佐证这部手机确实是冯立拿走的,所以冯立应该承担手机丢失后的赔偿责任。因此,北塘法院依法判决冯立赔偿沈晓峰各项费用9586元。(文中所用均为化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