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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法院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积极稳妥有序开展
三年发放救助金二亿多 一万多刑事被害人获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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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先明  发布时间:2012-09-26 09:49:25 打印 字号: | |

2009年至2011年,全国法院向刑事被害人发放的救助金额逐年递增,已累计发放救助金2亿3377万余元,12978名刑事被害人获得救助,缓解了因遭受犯罪侵害而在生活、医疗方面面临的燃眉之急。”这是记者从最高人民法院25日召开的有关人民法院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情况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的情况。

 

据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介绍,依据我国法律,刑事被害人因犯罪行为所遭受的经济损失,主要是通过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由被告人及其他赔偿义务人依法赔偿。但现实中,刑事案件尤其是造成被害人伤亡的案件中,被告人及其他赔偿义务人没有赔偿能力或赔偿能力不足的情况大量存在,导致刑事被害人或其近亲属依法要求赔偿经济损失的权利难以实现,生活陷入困境。

 

为切实维护刑事被害人合法权益,2004年以来,一些地方法院率先探索和尝试对刑事被害人开展救助。最高人民法院对此项工作也高度重视,于2006年成立专题调研组,积极向中央有关部门提出改革动议。2008年,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纳入中央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部署,并确定由最高人民法院牵头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在中央政法委员会领导、协调下,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财政部、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研究提出了关于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的若干意见。

 

为确保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积极、稳妥、有序开展,意见明确了刑事被害人救助资金由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部门统筹安排,并要求各地在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自行确定具体救助对象范围、标准的同时,重点保障因遭受严重暴力犯罪侵害,导致严重伤残甚至死亡的刑事被害人或其近亲属的救助需求。救助数额以案件管辖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准,一般在36个月的总额之内,特殊情况下可以适当提高。

 

截至目前,全国已有20个省、市、自治区和130余个地、市出台了具体实施的专门文件,形成了一定的工作机制。宁夏回族自治区、江苏省无锡市还出台了刑事被害人救助地方性立法。

 

据不完全统计,2009年至2011年,全国法院向刑事被害人发放的救助金额逐年递增,已累计发放救助金2亿3377万余元,12978名刑事被害人获得救助,缓解了因遭受犯罪侵害而在生活、医疗方面面临的燃眉之急。

 

记者从新闻发布会上获悉,人民法院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的主要做法有三。一是突出救助重点,将遭受严重暴力犯罪侵害、导致严重伤残甚至死亡的被害人或其近亲属作为救助重点,在被告人及其他赔偿义务人无力赔偿的情况下,帮助刑事被害人解决基本生活方面的突出困难,以确保有限的救助资金用于最需要救助的对象。二是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刑事被害人主动提出救助意见,进而为案件依法公正处理创造条件。三是不断创新工作机制,对于暂时未纳入救助范围或者实施救助后仍然面临生活困难的刑事被害人,积极帮助其申请社会救助,努力探索多方参与的救助格局和救助模式。

 

下一步,人民法院将进一步推动救助工作在地、市一级的贯彻落实,积极推动刑事被害人救助地方立法,着力推动救助工作在刑事审判过程中发挥作用,不断深化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

 

新闻发布会上,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吴早春应邀出席,并与媒体交流了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在地方法院的进展。他说,无锡中院开展救助工作至今,一审环节为65名被害人或其近亲属申请发放277万元救助金;执行环节为44名被害人或其近亲属申请发放153万余元救助金。值得一提的是,无锡中院的救助对象中,外省籍被害人占66.97%2010年下半年至今,无锡中院一审附带民事诉讼调解撤诉率达100%,其中因开展救助工作而撤诉的占66.23%,持续两年多实现了附带民事诉讼“零判决”的良好局面。

来源:人民法院报
责任编辑:张先明